自己的停车位被占有,确实让人糟心,近日广东一男子因自已停车位被占用,男子打电话对方不回,发信息也不回,让平台移车,平台也不理,于是怒卸占有者车辆的轮胎,并将卸下的轮胎放置于自已车辆的后备厢,目的是让占用者主动找自已。
这样一个视频一经发到网上,网民们议论纷纷,在指责占有他人车位者同时,也对男子的做法提出质疑,认为男子的行为并不可取,虽然一定程度上惩罚了随意占用他人车位者,可是,这样的行为恐怕也涉嫌违法,其中一位网民的回复颇具代表性:兄弟,不要乱卸别人轮胎,人家报警盗窃就不好说了!
男子怒卸占用车位者的轮胎,该行为如何定性呢?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均是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两罪均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两者均是破坏占有的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合法财物的占有权。两罪在违法性构成要件及责任要件上基本相同。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唯一区别在于,盗窃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本视频中,男子卸 掉占用者轮胎并放置于自已车辆后备厢的行为,男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主要是想让占用者主动联系自已,以惩罚占用者的行为。因此,男子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这一点是明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的理解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理论上存在两种观点:物理毁损说和效用灭失说。
物理毁损说,是指将物从物理上毁损掉,如车辆轮胎扎碎,使其彻底失去使用价值等。效用灭失说,是指虽然没有从物理上将财物毁掉,但使其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如将他人车辆轮胎的气放掉,虽然轮胎完好无损,可是,车辆已无法正常使用。再如将他人的金戒指扔入大海,虽然金戒指静躺在海底,历经千年万年也不会毁损,但对于金戒指主人来说,已无法拥有金戒指。
本事件中,男子将他人车辆轮胎卸掉的行为,虽然没有使得轮胎从物理上毁损掉,但该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因此,按效用灭失说,男子的行为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男子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本事件中,男子的行为系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即使占用者的车辆失去应有使用价值,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方面要求男子的行为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外,另一方面还要求,男子对法益的侵犯行为达到可罚的法益侵犯程度。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而犯罪行为一定是违法行为,从旨知。
根据男子的行为性质,本文认为,男子的行为虽然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尚不足以受到刑法评价,其行为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视频中,男子怒卸占用者轮胎的行为,系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尚达不到可法的法益侵犯的程度,不足以以刑法评价。但其行为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应对男子处于治安拘留和罚款。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难免发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权,或坐下来和平协商,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最佳途径,有利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和谐,但是,动不动以暴制暴,拿别人的错误来惩罚自己,不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反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小事变成大事,本是自已有理的事,却成为违法行为,这种做法不足取,于人于已有社会都不利。本视频中,男子的行为足以说明这一点,因此,提倡大家善用法律武器,以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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