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多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出于特定亲疏关系、商业利益或者诉讼策略等因素,债权人可能会免除部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仅向其余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此时,其余担保人往往会提出抗辩,要求在债权人免除担保责任范围内不承担担保责任。
那么这种抗辩能否成立呢?
分析意见
关于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的法律后果,从担保法到物权法,再到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
商法君认为,回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是否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债权人对担保人享有担保债权,通常而言,债权人免除或者放弃自己权利,法律自不会干预。但如果该免除行为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的自由就应受到限制或者由债权人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
进而言之,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在何种情况下会对其他担保人产生不利影响呢?
商法君认为,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29条第二款①规定精神,在担保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多个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规则详见商法君往期好文《多个担保人之间的追偿权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或者按约定份额分担。如果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必然导致其他担保人无法要求被免除责任的担保人分担份额。
因此,在担保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其他担保人有权在丧失份额追偿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在担保人之间相互之间没有追偿权情况下,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并不会侵害其他担保人权利,故而其他担保人无权要求免除一定担保责任。
结语
债权人如拟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应当对各担保人之间是否享有追偿权有明确的认知。在各担保人相互享有追偿权情况下,债权人免除部分担保人担保责任,就意味着在被免除责任担保人应当分担份额范围内,债权人免除了全体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商法君相信,出现上述法律后果应该超出了大部分债权人的初衷,所以,免除部分担保人责任,后果很严重,你想清楚了吗?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9条第二款: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向部分保证人行使权利,导致其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丧失追偿权,其他保证人主张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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