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已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同时,《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九部法律同时废止。就《民法典》发布后对法律实务的相关影响,现以系列篇方式做简要解读。《民法典》共七编一千二百六十条,可以说是涵盖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系列篇不能包罗万象,每篇仅就一题适当展开,供参考。
民法典解读之九:增加情势变更制度规定
何谓情势变更制度?
举例:
小丁租赁一房屋开办餐馆,但装修开业不久后就遭遇新冠疫情,每月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和房东商量减免租金,又遭到房东拒绝。小丁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小丁的诉请,其依据其实就是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原《合同法解释二》中也有关于情势变更制度的相关表述: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可见,情势变更制度本就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在法律实务中有所应用。但司法解释仅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适用指导性文件,而不是正式的法律法规。此次立法将情势变更原则写入《民法典》,显然是为了提升该原则的法律位阶,也是为了今后在法律实务中更多适用这一原则。
当然,情势变更制度一直以来就存在争议。
首先,情势变更制度和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等法律概念的区别并非泾渭分明,而是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地带,但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必然会带来不同的法律结果;其次,情势变更制度在立法本意上和契约自由、私法自治、合同严守等法律概念存在着强烈冲突,在具体案例中如何平衡各类法益,仍然是很复杂的现实问题;最后,不同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便情势变更成立,但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官仍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小丁的诉请符合情势变更制度的基本要求,应能得到法院支持。但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后是否需要赔偿相应损失,则还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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