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释义】
《民法典》本条规定的是“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即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含义,侵权行为主体须二人以上,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无须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每个侵权行为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典》(2021.01.01)
《民法总则》(2017.10.01)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在本条中对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本条关于“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具有五个特点:一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三是造成同一损害,四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五是全部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即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本条中的“足以造成”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能造成全部损害。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满足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数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问题】
关于《民法典》本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实务问题,可参考如下案例:
例一:甲、乙两个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对丙的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根据两个方向的火势判断,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作用烧毁了该房屋,所以只能说每把火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甲、乙对丙的房屋的烧毁承担连带责任。
例二:受害人张三,被三辆肇事车先后碾压致死。甲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实施第二次碾压,丙车属第三次碾压并将受害人张三钩离事故现场。后交警认定,甲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乙、丙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但张三的死亡无法确定由哪一辆或多辆车碾压所致,应推定三肇事车的任一碾压均有可能对张三造成死亡,故甲、乙、丙三人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即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条含义,侵权行为主体须二人以上,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之间不具有主观上的关联性,数个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无须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每个侵权行为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新旧法对比】
《民法总则》(2017.10.01)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侵权责任法》(2010.07.01)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在本条中对于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但都能造成全部损害时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本条关于“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具有五个特点:一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二是分别实施侵权行为,三是造成同一损害,四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五是全部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本条规定,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仍然是最基本的条件,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侵权行为,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二是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即数个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是相同的,都是身体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且损害内容具有关联性;三是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即本条中的“足以造成”并不是指每个侵权行为都实际上造成了全部损害,而是指即便没有其他侵权行为的共同作用,独立的单个侵权行为也能造成全部损害。根据本条规定,一旦满足本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数个侵权行为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问题】
关于《民法典》本条规定的“分别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实务问题,可参考如下案例:
例一:甲、乙两个人分别从不同方向对丙的同一房屋放火,将该房屋烧毁,根据两个方向的火势判断,如果不存在另一把火,每把火都有可能将整栋房屋烧毁,但事实上两把火共同作用烧毁了该房屋,所以只能说每把火都“足以”烧毁整栋房屋,甲、乙对丙的房屋的烧毁承担连带责任。
例二:受害人张三,被三辆肇事车先后碾压致死。甲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乙实施第二次碾压,丙车属第三次碾压并将受害人张三钩离事故现场。后交警认定,甲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乙、丙对事故负次要责任,但张三的死亡无法确定由哪一辆或多辆车碾压所致,应推定三肇事车的任一碾压均有可能对张三造成死亡,故甲、乙、丙三人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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