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所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土地承包权。近些年来,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大,涉及到的都承包农户也越来越多,那么随之而来的也是越来越多的风险和纠纷。那么,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时,该如何更好地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的规避风险呢?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程,同时也对加强流转风险的保障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一、对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另外,还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的内容,其中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十)违约责任。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制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审查审核的一般流程:
第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第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第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三、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明确规定,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但由于各地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都有差异,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不要求统一设立风险保障金,只是鼓励有条件的设立风险保障金,同时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这也避免了经营主体的负担过大。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即将在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将会更加规范,同时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可能出现的风险、纠纷解决也有了更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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