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它的从属性。下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成立上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属物,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二)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要小于或等于主债权。如果您用作担保的财务价值大于主债权的价值,也只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效力上具有从属性,在效力上,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
(四)消灭上也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债权已经全部消灭,那么担保物权也消灭。但是如果主债权只是部分消灭,那么担保物权也只相应的在内容和范围上缩减。
(五)在转移上具有从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7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除非双方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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