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2月2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上午9:15至2021年2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公司一楼讲学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蕴韶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0人,代表股份312,348,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6093%。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304,955,1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7664%。具体如下:
股东广州中大控股有限公司代表:谢俊峰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45,869,997股
股东广州生物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代表:吴翠玲女士,代表公司股份131,573,068股
股东领航投资澳洲有限公司代表:张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446,762股
股东荷宝卢森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张斌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38,003股
股东、公司董事:周新宇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1,000,029股
股东、公司董事:何蕴韶先生,代表公司股份15,927,317股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7,393,3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4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6人,代表股份7,978,0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09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同意提名韦典含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01 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韦典含
表决结果:同意312,211,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63%。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41,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2877%。
该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经对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逐个表决,提名朱琬瑜、胡腾2人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2.01 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朱琬瑜
同意311,793,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2%;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22,8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01%。
2.02 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胡腾
同意311,793,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423,03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428%。
以上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获得的同意票均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未有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监事,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王学琛先生、韩思明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提案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达安基因《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载有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学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