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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激励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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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高成长性和研发类功能型等企业发展,南京市已出台相关激励办法,企业“免审即享”。
据悉,依据2021年市委“一号文”第二条规定“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南京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对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激励的实施办法》。
独角兽、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是衡量地区创新发展水平的风向标。 2018年以来,南京市先后4批发布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白皮书。
截至2020年,全市独角兽企业总数达到15家;培育独角兽企业达到95家;瞪羚企业达到312家。企业数量和估值总和排名全国城市第5位、全球城市第7位。
关于对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激励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21〕1号第二条规定“对独角兽、瞪羚企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类型企业:
1、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当年(自2021年起)入选的独角兽、瞪羚企业;
2、新认定的(自2021年起)市级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
第三条 独角兽企业指自成立起十年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最新一轮市场融资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瞪羚企业指成功跨越创业死亡谷,商业模式得到市场认可,进入高速成长阶段的创新型企业,起始年收入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制造业企业不低于300万人民币),且连续3年增长率不低于50%(制造企业不低于20%);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指符合我市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且被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至多奖励三年。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以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对其本年度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增量部分,按50%奖励给企业。其中:独角兽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瞪羚企业和功能型总部企业年度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所需资金按照当前市区财政管理体制分担(市区1∶3),江北新区资金自行承担。
第四章 办理流程
第七条 市发改委牵头办理独角兽、瞪羚和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市级奖励资金兑现工作。
第八条 企业“免审即享”,市发改委向市税务局提供当年独角兽、瞪羚企业、研发类功能型总部企业名单;市税务局按照名单向市财政局提供企业相关数据;市财政局按照政策标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测算兑现资金,提供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会同市财政局将市级应承担的兑现资金下拨至区财政,由区全额兑付给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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