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导读:《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解释”)分别明确了:当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时,视为没有利息;当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且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没有利息。
那么实践中,什么情况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呢?
如果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仅口头约定了利息,是否属于“约定不明”呢?
本文结合最高法院相关典型判例,对此展开分析解读——
实践中,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对于是否约定利息存在争议;二是指双方对于利息有约定,但并未明确具体的利率或者计算标准。
- 前者比如:借贷双方为自然人,未在借条中载明利息情况,但是口头约定了利息;
- 后者比如:借贷双方为自然人,在借条中明确了“有利息”,但是对于利率情况的约定却模糊不清(年利率还是月利率?)
对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民法典和“解释”的规定,此时视为没有利息,也就是出借人向法院主张利息将得不到支持: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当出现借款合同没有明确载明利息和具体利率情况时,出借人如何举证往往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答案是不一定。口头约定利息——一方主张约定了,另一方辩称无约定,此时并不当然属于“约定不明”。
我们来看最高法一则典型判例:【(2014)民申字第1997号】
杜某某等人和白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未约定利息。对此出借人白某某主张,双方已口头约定了按照月利率3.5%计付利息,而杜某某等人则主张约定没有利息。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最高法院再审审理认为:对于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出借人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上述口头约定。而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足以证明出借人白某某和借款人杜某某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
- 首先是白某某在发放1500万借款本金时,预先扣除了52.5万元(白称是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情况扣除的月息),而对此杜某某等人收到本金后并未提出异议,反而在接下来连续数月向白某某分别支付52.5万元,此金额与白某某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的月息情况一致;
- 其次,杜某某在其后双方另行订立的《协议书》中,签字承认已对本案借款归还部分利息XXX万元,尚欠利息XX万元,可见也是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
最终最高法院维持了二审判决:杜某某等人应向白某某支付本息,同时本案利息(月利率3.5%)过高,酌情减为“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来给付。
实践中,自然人之间口头约定借款利息的,并不当然视为“利息约定不明”。此时,出借人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双方间存在口头约定。
同时,法院也会结合案件事实和举证情况,来综合判断双方是否口头约定利息。如果出借人对于双方口头约定利息的事实举证不力,那么通常就很难得到法院对利息主张的支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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