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街道办事处设立标准(试行)》:
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事处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其他的街道办辖区常住人口不超过15万人。
1、东城区和西城区等首都功能核心区,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2、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通州区,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
3、其他区域,包括门头沟区、房山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街道办辖区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
4、北京推动城市化成熟地区的乡镇、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转制,逐步撤销地区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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