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0
老谭
2020年12月20日 9:00
小王,在吗?给您介绍个轻松赚钱的工作
什么工作啊
就拿着手机给人刷单就行,一单五块,干的多涨的多
真的假的啊
骗你干嘛,我群里有个人,一个月挣了5000呢!
这么多
对啊,那人天天在朋友圈秀刷单到账截图
快快快,拉我进去
2021年1月9日 15:10
刷单不给佣金,还让我垫钱不还,你介绍这个QQ号,是骗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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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身边是否也出现过这种对话?
你心动了吗?
心动你就中招了!
一起看因推广“刷单挣佣金”
涉罪的典型案例吧——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谭某、张某商定在网络上从事为他人发送“刷单获取佣金,联系QQ号XXX”信息的业务,吸引被害人添加他人指定的QQ号,每100人添加,谭某、张某即可获取5000元的费用。被害人为赚取“刷单费”,添加了上述QQ号,便会陷入“刷单”骗局。而谭某、张某依靠“推广业务”,非法获利约人民币80余万,最终谭某和张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谭某和张某因为贪图非法利益,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为诈骗活动提供指引服务,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种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也让谭、张二人自食恶果,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正常的秩序,希望所有的“网虫”都能够文明上网、安全上网,提高自我防护意识,不轻信“刷单兼职”。
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
1.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刷单挣钱”信息,及所谓的“高额回报”,任何要求垫支或充值的兼职都是诈骗!
2.不要轻易加入陌生的“兼职群”, 不要轻易点击陌生链接或扫描陌生二维码。
3.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通讯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注:上述法条中,所谓“发布信息”,是指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和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行为。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审核丨吴贻伙
来源丨埇桥检察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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