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本案小帅的遭遇,告诉我们,网络空间并不是绝对纯净的空间,远离网络不良行为,不轻易下载他人指定的APP,也不要向陌生人泄露身份和家庭等信息。同时,网络空间也不是法外之地,警示那些试图通过网络牟取非法之财者,及早收手,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2020年12月4日,24岁的小帅入住南昌某酒店。凌晨3点小帅打开了一款交友软件,随机匹配到一个女子。该女子软件上个人实名认证是48岁,与封面美女图片明显不符,可惜小帅当时没有察觉到。正当小帅准备开始视频时,女子要求先下载一款APP ,并给小帅发了一个链接,小帅点击链接下载后,打开APP时弹出了一个访问通讯录的提示,他没多想就允许访问通讯录了。双方添加微信后,开始视频,小帅彻底放纵了自己一回。结束后,小帅突然收到一段视频,女子居然录制了小帅的视频,紧接着女子要求小帅网上贷款并转给她,否则就把视频发给小帅的手机通讯录里的好友,小帅被迫照做,一共转了6901元。
网络空间里有着形形色色的人和事,耕耘和收获的,善良和罪恶的......每时每刻都在上演着不同的故事。以上案例源自真实案件,笔者对原案例稍作改编,略去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影响案件定性。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这里的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裸露的人体本身不能评价为淫秽物品,当把这些视频或图片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时,呈现出来的人的身体可以评价为淫秽物品,目前没有争议,问题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在一对一裸聊的情况下,两人的行为与社会秩序无关,没有侵犯到本罪保护的法益。所谓传播,是指通过播放、陈列、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等方式使淫秽物品让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知以及通过出借、赠送等方式散布、流传淫秽物品的行为。因此,本案中,女子通过视频将自己身体展现给特定的人的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仍属于不道德的不良网行为。
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恶害相通告,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
敲诈勒索罪的行模式为,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以揭露隐私、未来恶害相加或现场轻微暴力等)、对被害人实施恐吓或要挟、被害人基于威胁或要挟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而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损失。这也是本罪完整的因果发展进程。
本案中,女子先通过让小帅下载APP的方式取得小帅手机里的通讯录信息,在与小帅裸聊过程中录下小帅的视频录像,再把小帅裸聊过程视频录像发给小帅,并恐吓小帅如果不转钱,就把视频内容发到小帅手机通讯录里的每一位的方式,使小帅产生恐惧心理,小帅基于恐惧心理被被迫网络贷款,并将6901元钱转给女子,女子实施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本案中,女子涉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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