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问我,说以前对物业公司不满意,要炒掉他,需要业主的双过半同意就可以了。
民法典实施以后呢,就需要双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就行了,这个标准大大降低了,这是好事啊。
但是,在这里,我必须提示一下:
民法典的规定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必须要求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人数和面积都得达到双三分之二,只有这些人参会了这个业主大会才能算是召开了,从这个角度来说,业主大会的召开难度或者门槛是提高了的,因为以前对业主大会的参会人数是没有要求。
第二,在参会人数达到双三分之二的基础上,需要参与人数的双二分之一业主同意就可以更换物业公司了。所以你看,总体的更换物业的表决比例三分之一就可以了,但是参会人数的要求可是提高了。
所以,你说标准是降低了,还是提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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