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权是产权理论研究的新内容, 国外早期研究认为文化产权就是原住民群体拥有的以传统知识或以民俗形式存在的文化资产 (Sebastian Lechner, 2008) 。后期的相关文献开始将研究重点转向交易定价的模式, 如Yair Tauman, Ming-Hung Weng (2012) 的研究发现, 通过将专利产权转让给现任公司,现任公司有更高的创新激励,说明文化产权交易有助于效率的提高。国内对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早期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对交易概念的界定。如有学者将文化产权交易界定为实现资本与文化双向结合、互惠互利的交易活动,产权所有者通过出让特定文化产品或要素而获得转让收入。[1]
文化产权是一系列文化财产权益的集合,包含文化和产权双重含义。文化从广义讲,是指精神元素和社会文明的总和。
文化产权,作为各类文化成果权以及基于文化成果形成的各类企业产权和投资性权益,包括了文化物权、文化债权、文化股权、知识产权和组合产权,是一系列文化财产权益的集合。对文化产权进行交易,就是文化产权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益进行全部或者部分有偿让渡的一种经济活动。[2]
文化产权适合文化产权交易,包括交易客体、交易主体和交易平台三方面,以此满足文化产权交易的基本需求。
在研究了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后认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设立主要体现在信息聚集功能、价格发现功能、资本配置功能、中介服务功能和制度规范功能上面。目前我国已经在上海、深圳等地设立了综合性文化产权交易所和各类产权交易平台,但整体而言该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因监管不到位使整个产权市场权责不明,因此有学者对文化产权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研究。[3]
文献参考:
[1].皇甫晓涛、赖章德:关于文化产权交易的理论思考[J].中国美术, 2016 (6) .
[2].赵蓉:文化产权交易规范研究——兼论国务院文件的禁止性规定和合规设计,社会科学家 2018,(08),114-118.
[3].周正兵: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问题研究[J].中国出版, 2011 (9) :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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