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因行政处罚收回。具体来说是指因土地使用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因土地使用权期满收回。是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得批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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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因公共利益等其他法定事由收回。指土地使用者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因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而被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地,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2.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3. 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上述第1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 因受让人的原因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需向出让人交回土地使用权的其他非法定情形。
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相关判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的适当补偿,不能理解为仅补偿土地出让金、前期投入及相应利息,而宜考虑收回土地原因及土地的具体用途、原土地使用权剩余开发年限、土地使用权人的过错情况与实际投入等多重因素,参考收回土地时案涉土地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确保补偿金额不低于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的成本的情况下,综合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金额。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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