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北京朝阳医院伤医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振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起案件发生于2020年1月20日,至今也已经一年多,当被告人被宣判死缓的新闻出来后,仍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
网友们纷纷表示难以接受,为什么是死缓而不是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被告人残忍的行凶行为,不仅直接断送了一位优秀眼科医生的个人职业生涯,更是将那些期待由他带来光明的患者们置于绝望中,大家从情理和道德上感受到了极大的不公。
另外,小编也希望国家能够出台相关的政策,能够真正的调和医患关系,从而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医护人员。
那么,死缓制度在法律上又是如何具体规定呢?
这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适用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罪该处死;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另外,死缓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1、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两年考验期从核准死缓执行宣告之日起计算。
2、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依法及时报送和裁定。
3、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无期徒刑的刑期,从生效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不变。
4、死刑缓期执行因重大立功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考验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附加刑改为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5、在限制减刑的情况下,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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