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犯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方向盘,不论后果,只要有这个行为,就要判一年以下的刑罚。这是一个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不看后果,照样判罪。这个罪名是针对时有发生的这种行为量身定制的。
2018年,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全车人直接葬送身江底。抢夺公交车方向盘造成的巨大危害,让人不寒而栗。但在现实生活中,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殴打公交车司机的现象仍屡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为此,2019年1月,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专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114条定罪,起刑点就是3年,刑期起点有点过高。即使没有造成任何的实质损失和人员伤亡,依然必须要三年起步。
而这次新规定的133条之二,没有造成任何的实质损失和人员伤亡,只是一年以下,比较合理。
那么如果造成了伤亡,那么还是判1年以下吗?
当然不是。
133条之二,有一条但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原来如此。
《刑法修正案(十一)》使用的字眼是“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
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用的字眼是“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用的字眼是“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字面理解,“危及公共安全”应该约等于“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而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那么就不属于“危及公共安全”,不能适用133条之二,而是“危害公共安全”,应当适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你明白了吗?
李志勇律师,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委员会主任,北京安博(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学员,今日头条法律领域优质创作者,扎实的文字功底和法学理论功底,多年丰富的律师执业经历。专注并擅长刑事辩护,办理成功上百起刑事案件,其中多为取保候审、不批捕、不起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损失上亿元。现是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廉政法治高级研修班特聘法律专家,北京理工大学财产保护与财富创造研究院特聘法律专家,中企资本联盟半球律师团副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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