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或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3个月的长周期租金。
2月4日下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十部门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
文件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提出了九条规范性的意见。意见指出,只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就都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落实机构备案制度,完善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管理。
同时,文件还就此前一直引发市场关注的“租金贷”乱象也提出了指导性的要求,对租赁机构“租金贷”的使用以及资金规范作出了进一步的约束。“意见”指出,上海要严控租金贷款业务。对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于2021年一季度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报备贷款规模压降计划,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住房租赁合同未经网签备案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个人“租金贷”业务。对于新发生的个人“租金贷”业务,金融机构经与住房租赁经营机构、承租人协商一致,应当直接放款至监管账户。
此外,“意见”还称,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周期,应当与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周期相匹配。不得强迫或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三个月的长周期租金。房屋管理、市场监管部门也应当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特别告知内容,提示承租人一次性支付长周期租金,可能产生租金损失风险。
“意见”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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