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执行过程中,共有产权人对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非常常见。对法院来说,共有房产的处置一直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不动产作为不可分割物,其拍卖、变卖或转让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共有产权人对房产的实体利益。但有时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可供执行财产,不对涉案房产进行处置变现以实现申请执行人权利,又未免会对申请执行人显失公平。那么,具体对该类共有产权房的执行有何参考规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也即是说,共有产权房是可以被执行的,但其执行流程会稍显冗长复杂。对申请执行人来说,优选方案是共有产权人内部达成协议处置共有产权,以其所得价款支付执行款项,但这种方式需要被执行人和其他共有人配合才能实现。如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不配合,则仍需就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现后受偿给申请执行人。但共有产权房拍卖过程中还面临许多实际问题,比如是共有人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拍卖?是拍卖被执行人份额还是整体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具体如何分配?这都是需要法院具体裁量并酌情考虑的。
当然,现实中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即被执行人为逃避房产执行而恶意造成共有产权的局面,如被执行人故意将部分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名下。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债务发生时间、房产登记时间、买卖或赠与合理性等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了。
胜诉不易,执行权利需珍惜。遇到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切不可漠然处之,多与法院执行法官沟通,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处理,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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