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霍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张某某,六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旅行社原副经理黄某某受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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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六安市公交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交车采购、公交车配件产品确定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财物或“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计人民币102.5万元,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0万元(其中未遂15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某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合作”名义获取“利润”,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及量刑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合议庭听取了两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案未当庭宣判,另行择期宣告判决。
来源:霍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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