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豆子飞在高途乐深圳公司的核心技术部门担任图像质量工程师,其违反与高途乐深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离职后在开源软件社区网站上披露包含涉案图像瑕疵检测算法技术的软件源代码,向不特定的技术人员开放,构成侵权。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指控豆子飞实施的侵权行是在开源软件社区网站上公开披露涉及技术秘密的软件源代码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高途乐深圳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粤民辖终493号】
案件事实:
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高途乐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24日,是一家享誉全球的多功能摄像机制造企业,主要业务涉及相机以及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和销售。高途乐公司的相机是“极限运动专用相机”的代名词,已被冲浪、滑雪、极限自行车及跳伞等极限运动团体广泛运用。高途乐公司在全球成立了很多有关公司,其中于2014年11月7日在深圳市成立了高途乐深圳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主要业务涉及对高途乐公司在中国生产制造的相机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管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相机产品的测试以及校正。高途乐公司将其拥有的相机产品的测试以及校正相关的机密以及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普通许可给高途乐深圳公司,许可其在业务范围内进行使用并在中国大陆就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维权。2015年8月,高途乐公司的员工汪帆发明了相机的“图像质量算法设计”。该算法设计包括了相机图像质量检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即图像瑕疵检测的算法。该相机质量瑕疵检测方法具有秘密性、保密性与价值性,依法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2015年4月13日,豆子飞签署了高途乐深圳公司劳动合同,在相机架构部担任图像质量工程师职务。2016年4月13日,豆子飞续签劳动合同,升职到核心技术部门担任图像质量工程师职务。2016年7月29日,豆子飞从高途乐深圳公司离职。豆子飞签署的劳动合同以及其确认的员工手册等都明确载明,包括涉案图像瑕疵检测算法在内的技术秘密属于商业秘密,豆子飞负有保密义务。豆子飞一直是图像质量工程师,而且在核心技术部门工作,接触了涉案商业秘密。2016年8月4日,豆子飞离职仅五天后就在网站上公开披露了包含上述算法技术秘密的软件源代码。经比对,豆子飞的该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完全包含并体现了涉案算法的商业秘密。豆子飞违反保密义务,擅自使用涉案算法商业秘密,并向不特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披露,侵害了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益,给其造成巨大损失。诉请判令豆子飞立即停止侵害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发布在共享平台上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代码,立即返还或销毁含有涉案商业秘密的文档等载体;并赔偿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豆子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侵权诉讼,豆子飞的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东丽区,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不是被告所在地。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系所谓“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被控侵权行为均不在深圳市内。本案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25条,被侵权人住所地不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依法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针对豆子飞的管辖权异议于一审时答辩称:豆子飞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不符合程序规定。豆子飞接触并违约带走涉案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皆在高途乐深圳公司住所地实施,高途乐深圳公司住所地系侵权行为实施地。本案豆子飞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行为,依据该条款规定,高途乐深圳公司的住所地深圳市是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对于豆子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与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的答辩,首先,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豆子飞北京住址的送达属于合法有效的送达,豆子飞在法定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被诉侵权行为是豆子飞在网站上公开披露涉及技术秘密的软件源代码行为,属于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高途乐深圳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且符合原审法院受理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豆子飞提出驳回原告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豆子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豆子飞负担。
豆子飞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一)被告所在地及被控侵权行为地均不是深圳市。豆子飞的户口所在地在天津市东丽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控侵权行为系在境外的网站公开含有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所谓技术秘密的软件代码,同时本案也未见任何证据证明软件源代码上传地在深圳,故被控侵权行为地亦非深圳。(二)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不应适用于技术秘密侵权案件,高途乐深圳公司住所地不能视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通过信息网络侵权只有在直接侵权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而本案是涉及技术秘密案件,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主张的也不是豆子飞直接将其技术秘密公开披露,其技术秘密只有一个算法思路,且载体为幻灯片文件,是否侵犯了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的商业秘密还需要后续一系列的技术比对。因此,本案不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直接侵权行为,而是一个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不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三)原审裁定架空了民诉法的“两便原则”和“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成为惯例,将极大地便于原告滥用诉权,损害劳动者的诉讼权利,制造劳动者的诉累。
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应当按照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继续管辖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因此,本案需要审查原审法院在侵权行为地方面是否具有管辖本案的连接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本案中,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起诉主张高途乐公司的相机质量瑕疵检测方法构成商业秘密,高途乐公司将其拥有的有关相机产品测试及校正等商业秘密普通许可给高途乐深圳公司使用,豆子飞在高途乐深圳公司的核心技术部门担任图像质量工程师,其违反与高途乐深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离职后在开源软件社区网站上披露包含涉案图像瑕疵检测算法技术的软件源代码,向不特定的技术人员开放,构成侵权。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指控豆子飞实施的侵权行是在开源软件社区网站上公开披露涉及技术秘密的软件源代码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高途乐深圳公司作为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权管辖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高途乐公司、高途乐深圳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选择向本案侵权行为地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因此,豆子飞上诉主张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请求驳回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豆子飞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豆子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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