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行政机关径行强拆
行政机关不得直接强拆,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上述规定可知,房屋拆迁中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对于合法建筑的强拆必须要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在未依法申请、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任何的强拆形式都不合法的,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需要提醒注意:对于合法的强拆,如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不是等到强拆手续办完或超过诉讼时效,经专业拆迁律师介入后,通过进行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并运作得当,在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征收方想要进行合法强拆也是存在一定难度的。
二、禁止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有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现行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政府才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唯一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中提到的“建设单位”即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在内。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显然不具备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前提条件,因此法律严禁房地产开发商等组织参与房屋拆迁的。实践中,依旧会出现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搬迁活动的行为,更有甚者开发商出面恐吓被拆迁人搬迁,这些都是违法的。
三、禁止任何暴力与软暴力逼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软暴力”行为明确定性为犯罪行为。为被征收人在暴力逼迁中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因此拆迁过程中,不仅无手续行政强拆是违法的,暴力以及断水断电等软暴力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禁止夜间、法定节假日与周末强拆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四项中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的答复》:行政机关不得在星期六实施强制拆除,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从规定中可以看出,对房屋的进行强制拆除,依法不应当发生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对于正常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来说,明显是不能直接构成需要被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强行拆除的“紧急情况”的。因此夜间、法定节假日乃至周末实施强拆的,被拆迁人可依法维权。
五、禁止“先拆后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因此无论被拆迁人同意不同意拆迁,都必须要先补偿。一切要求“先拆后补”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对被拆迁人来说,拆迁关乎切身利益,因而面对不合法千万不要一味的妥协,妥协只会加大对自身利益的损害。
“先补偿”的两种情况:
一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按照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事项来履行相应的补偿义务。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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