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江苏某高校的学生帮老师搬家导致死亡,家属要求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表示该教师已经离职,学校没有法律责任。家属认为学校存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双方在赔偿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本人特此申明,以下内容均与上述案件无关,对该案件不持任何立场。本人仅就高校伤亡事件进行探讨分析。
我们发现但凡高校发生伤亡事件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容易陷入一种错误逻辑。对于受害者及家属来言,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只要学生发生伤亡事件,就一定要高校承担责任。其逻辑就是受害者出现伤亡了,必须要有人负责。受害者是学校的学生,学校一定要为此负责,特别是在校期间。在这种错误逻辑的前提下,会伴随产生“谁受伤谁有理”“谁能闹谁有理”的做法,有些在伤亡事件中还产生了“校闹”特别是带有黑恶势力的“职业校闹”的形成。而高校则考虑事情闹大了,影响招生、校园稳定,则“花钱买平安”。
实际上,我们认为高校不能成为冤大头,不能总为伤亡事件埋单。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具体来说,第一、高校在下列情形下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在此高校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成为有无法律责任的依据,在对此举证责任在受害者及其家属。
第二、在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三、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受害者及家属要找的是具体的致害人,而非高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今年的工作报告中指出,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横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2019年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学校已经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行为无过错的,应当依法裁判学校不承担责任。诉讼调解、裁判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双方权利,杜绝片面加重学校赔偿责任的情形。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过程中,要坚守法律底线,根据事故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各方责任。责任认定前,学校不得赔钱息事。经认定,学校无责任的,要澄清事实、及时说明。坚决避免超越法定责任边界,片面加重学校负担、“花钱买平安”,坚决杜绝“大闹大赔”“小闹小赔”。同时意见还规定对恶意炒作、报道严重失实的,学校要及时发声、澄清事实。意见规定对于“校闹”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高校并非所有伤亡事件都要求承担责任。高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其是否存在过错。所谓的过错主要是教育、管理上的过错,即教育、管理职责是否到位、尽了主要义务。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高校不能预见的或完全超出高校管理范围发生的伤亡事件不应由高校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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