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并未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在此情况下,无法仅从信件外观判断是私人信函、信访亦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不宜以行政机关签收该挂号信之日开始计算答复期限。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9565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2008年5月1日,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期限,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案件中,法院首先应当查明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了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果原告没有提出有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话,行政机关不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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