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领域举报奖励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
从即日起
建立疫情防控举报奖励制度
对泸州市场监管领域
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举报奖励最高可达5万元
根据《通告》,被举报对象为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违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这些
(一)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三)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或配制制剂的;
(四)生产、销售未按规定备案或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的;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护用品的;
(六)销售、储存未取得“三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明、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一报告(核酸检测报告)、一信息(‘川冷链’追溯信息)”进口冷链食品的,以及其他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违法销售走私食品、疫情防护用品的;
(八)市场监管领域其他涉嫌违反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与个人。
举报人可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也可到所在区县市场监管局举报
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通告》,奖励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人须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经其授意实施举报的、因其他案件检举揭发他人的、新闻媒体报道后进行举报的,不在举报奖励的范围。
同时
被举报事项被市或区县市场监管部门
实施行政处罚的
按照行政处罚金额1%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5万元
无行政处罚金额或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
给予500元奖励
来源: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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