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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为叙州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林地、距离林业用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禁火区。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间,禁火范围内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为:
(一)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田埂草、烧灰积肥、焚烧桔杆(稻草、垃圾)等;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乱丢烟头和火种等;
(三)在禁火区内烧山狩猎、烧蜂蛹、熏蛇鼠等;
(四)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点香烛、烧纸钱、放孔明灯等;
(五)在禁火区内野炊、烧烤、烧火取暖等;
(六)在禁火区使用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机械设备(指未装备防火设备的机械)等;
(七)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禁火区内;
四
进入森林禁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扫森林防火码登记,接受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森林禁火区,机动车驾乘人员严禁向森林禁火区内扔火种火源。
五
在防火期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六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巡护,切实做好森林防火检查工作;对重点林区、重点地段要派专人守护,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倡导“鲜花祭祖、无烟祭祖”等绿色环保祭祖行为,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七、责任追究
违反以上规定或省、市森林禁火令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禁火区内烧纸或吸烟者,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情时,要立即向叙州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当地镇政府报告。
(森林火情报警电话:0831-7822561或12119)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本文来源:叙州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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