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世界上,言论自由必须服从于政治正确,所以在最为言论自由的推特,说封号就封号。 周律师事件中,我等诸多律师写的辛苦文章都先后被删得干干净净,而 “江大河”的文章保护得好好的,由各地司法局转发给各律所主任阅。 周法官事件中,呦呦鹿鸣的文章被限制转发,我的文章先限后删,而观点相反的“法律人那些事”文章却被官方推崇,断无被删的可能,这其实也是一种政治正确。
“法律人那些事”公众号原名“法官那些事儿”,很显然是法官群体的自媒体,后改为“法律人那些事”。于是,法官也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代替全体法律人发声了。这篇以批呦呦鹿鸣《最高法的朋友,这次不妨慢些走》为主的网文,题目是《》,给人的错觉是呦呦鹿鸣很冷血,主张最高人民法院不应该对法官遇害事件表态。我看的时候,这篇文章阅读量已经逼近十万。
这样一种偷换概念,就把呦呦鹿鸣一整篇苦口婆心文章的本意,都消解了。其实呦呦鹿鸣全文没有说最高人民法院不能表态,而是认为不应这么急躁,不能对公安的结论不加甄别地照单全收,因为“这种匆忙与急躁,只会证明他/她所属的那个体系,并未真正地把握法律公正横平的精髓”。我的文章里也提到,在表达哀悼的时候,是否不要轻易对案件定性?缅怀同事可以理解,但对嫌疑人的态度,在未经审判定案之前,是否可以中立、克制一些?
“法律人那些事”这篇文章非常自信地说:“看过此文的朋友,相信与我一样,对该作者的奇葩观点感到震惊,并对这篇文章表示反对”。但非常遗憾的是,我朋友圈里,我认可的法律人基本上都在转呦呦鹿鸣的文章,直到后来不让转了。但这篇批驳文章,却只有官方身份的一些人在转。真正的法律人应该是讲逻辑的,而不是通过偷换概念,把反对者上升到政治角度进行人身批判,像逻辑混乱的“江大河”一样,自诩打败了对方,自得其乐,底下还筛选一堆迎合自己的评论。
按照这篇文章的错误逻辑,他自认为呦呦鹿鸣的观点是,公检法不能对自己同事遇害义愤填膺。阿Q式的精神胜利法就是树立一个虚假的靶子,然后打倒靶子达到高潮。这是我们从来就没有说过公检法不能对同事遇害表达愤怒,只是认为在表达愤怒的时候,不要没有缜密调查草率地把结论向全国人民公之于众。“我们对周法官遇害表达深切的哀悼”是一种表述,“我们要把嫌疑人碎尸万段”也是一种表述,我们不能不考虑表达的内容,毕竟法院是审判机关,不是当事人。
这篇文章到处充满了这种情绪化的臆断,毫无逻辑可讲。比如他断言“呦呦鹿鸣”是“故作中立,标榜理性,其实就是一个双标党”,他断言周律师事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断言呦呦鹿鸣就是带有恶意,“吃着人血馒头落井下石”。他甚至引用最高人民法院一位主任的朋友圈说,这是对法官的有罪推定,要法官自证无辜,是冷血。所以,结论就是呦呦鹿鸣“屁股歪到天上”。可是,我依然看不到他得出上述结论的证据,以及最为重要的论证过程。
此前我还看过一篇署名“一年级法科生”写的批评文章,说呦呦鹿鸣是收割流量,他的依据就是文章下面有那么多打赏,估计赚了很多钱。殊不知,这原本就是公众号为保护原创作品给自媒体预设的稿酬机制,与内容无关,打赏也是自愿。这些文章基本套路是,先定一个结论,反正就是说对方恶意,然后就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开展一系列批判。可是这种毫无逻辑的文章,却得到官方的大肆吹捧,也不知道这写作原本官方的巧妙安排,还是自媒体文章恰好抚慰了官方的痛点?
呦呦鹿鸣算是我的本科学弟,但是我跟他没有交往,甚至他写的一些文章,我也不认可其观点。但我认为,作为法律人,最起码应该讲逻辑,而《最高法的朋友,这次不妨慢些走》的逻辑刺痛了急于表态的官媒,于是才有了完全不讲逻辑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周春梅法官遇害事件,到底应不应该表态?》这篇文章。如何区分?讲逻辑的文章会列举事实、证据,进行层层递进的分析,引述法律规定,得出合理结论,并提供其他可能性。而不讲逻辑的文章会先歪曲事实,抛开证据链条,进行大量的道德说教和批判,进行人身攻击,甚至污名化,就是看不到论证过程。不是所有的法律人都讲逻辑的。
从目前的证据看,下“打招呼遭拒”产生杀人动机的结论可能为时尚早。
向慧因为与单位领导的矛盾遭到开除,从庭审中的情况看来其诉讼不是毫无理由,但判决对她而言过于苛刻。打人肯定不对,但已经拘留、赔偿、道歉,并且精神损失费是4万,那么在没有法定的开除事由的前提下,解雇是否合法?在殴打仅仅造成轻微伤的情况下,9960元的医疗费赔偿本来就已经很高,40000元的精神损失费更高。如果她知道是解雇,完全可以不接受这个和解协议。但她在公司的主持下签了这个协议。向慧说,她相信了公司领导同意其重新上岗的承诺。只是没想到签订和解协议后不久,她就被解雇。
向慧在这个细节上,应该没有撒谎,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她接受了如此高额的赔偿要求,而在于其中的20000元精神损失费由于暂无支付能力,她承诺等工资补发后即赔付到位。也就是说,当时签订和解协议的前提,就是要通过后续补发的工资中扣除未履行的一半精神损失费。如果马上被解雇,这个协议就不可能是这么签的。因此,公司领导口头表示只要向慧按要求赔偿,则公司对其请求的补发工资、赔偿或者重新上岗等问题就可以解决,应该有合理的事实依据。
也就是说,即使向慧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雇她,但通过签订《和解协议》的方式,又重新达成了一个可以重新上岗的新合意,这是这个合意并没有以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判决书里认定的一些事实可能是存在争议的,比如“原告还在公司相关微信群发表不当言论。其后果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这完全依据是的被告的答辩,至于证据是什么,什么叫“不当言论”,什么叫“后果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都是被告的主观评价,原告肯定是不认可的。还有,“原告虽然通过邮件向被告公司领导提出了请假申请,但被告公司领导未予同意”,有点强人所难,打的是领导,还要领导同意请假,如果领导就是不同意呢?判决采纳的也是被告的一面之词,甚至照抄。
向慧在诉讼中提出的“湘邮科技解除通知书和通知工会函上既无湘邮科技的公章,也没有任何公司领导签名,据此可认定该解除行为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没有证据显示经过了民主评议,亦无评议代表的签名。工会回函是由工会通知行政部,且只有‘研究’而没有调查,属于主体不适格、主体不合法和程序违法。此外,行政管理部负责人作为冲突事件当事人,由其负责的部门做出处理向慧的决定,违背了合法性和中立性这一程序公正的基本原则。”这些程序上的问题都没有得到法院回应。
越看裁判文书,其实问题越多。可惜,湘邮科技作为用工方,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向慧殴打公司领导,尽管存在可以不开除的理由,但一旦领导决定开除,工会配合,个人很难改变这样的决定。仲裁和法院都没有足够的耐心去倾听向慧的辩解,庭审中多次打断,简单而粗暴地否决了其诉请,站在了企业一方。而向慧本人的问题是过于自以为是,在对方有两位律师的前提下,竟然不请律师单枪匹马上阵,天然处于劣势。可是,向慧一直处于非正常的低收入水平,2013年还被纳入长沙市低收入家庭,2018年被纳入湘邮科技困难职工家庭,估计也请不起律师,尤其请不起好律师。这也是所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普遍的痛楚。
劳动争议案件,不都是非黑即白的,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对同样的事实会作出不一样的裁判结果,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双方律师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有理的情况,比如周春梅生前处理的最后一起案件,就是劳动争议案,案号(2020)湘民再307号。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后,竟然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三个程序裁判者的观点都不一样。湖南省检察院对长沙中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终审判决是完全错误的。但湖南省高院再审后还是维持了原来的判决。这个再审决定的审判长,就是周春梅。如果长沙中院的判决是对的,那仲裁、一审、省检都错了,谁说法律人只有一个标准答案?
周春梅和向慧不仅是同乡,而且是初中同学,大学校友,认识应该有三十年,知根知底。她们都是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人,两年同年考入湘潭大学,一个读法律,一个读理工,都于1999年毕业。所不同的是,2000年,周春梅继续返校读研,向慧入职湘邮科技。此后,两人走上了迥异的人生道路:周春梅在湖南省高院一直做到审监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向慧虽然获得过多项专利,但在单位中逐渐被边缘化,直至被公司开除。她在上诉状中说自己已经四十多岁,再就业已经异常艰难。昔年同窗,大山里飞出来的两只凤凰:一位前程远大,一位落魄到生活难以为继。
劳动争议的案件,在律师界业内本来就有点鸡肋,争议标的不大,案情却不一定简单,律师费不可能很高,通常几千块钱,资深律师都不愿做,只有年轻律师或者实在没有案源的律师才肯接手。尤其再审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难度更大,一般律师都不愿意接受。而且经过几个程序的当事人,能坚持打下去,多少有点偏执,很难沟通。我多年前接过一个河南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他也是被单位解雇,死磕单位多年,仲裁、一审、二审走完后,他又死磕法院多年。我同情他,接手后也没有成功,他就开始死磕我好多年。从此以后我再也不接劳动争议的案件。这样的案件,当事人要去打点,要去行贿,几乎不可能,连请律师的能力都没有,哪有那能耐啊?所以,向慧要周春梅法官“打招呼”,要看是属于什么招呼。
所有的公开资料中,媒体报道中,都没有写具体是什么招呼,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作为曾经的老同学和朋友,向慧应该了解周春梅的为人,清楚她的原则。若违背底线,让周春梅去左右案件审判结果,被拒是意料之中,也不至于产生杀人动机。但如果是要求法院依法审理,正视其调取证据的申请,或者要求仔细审查对方的虚假陈述呢?是否合理?如果向慧认为一审法院采取独任审判程序违法,要求合议庭审理呢?如果向慧没有行贿只是要求还原事实、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呢?这种“招呼”是否完全违背原则?不清楚“招呼”的内容,就很难对案件的性质作出准确的认定。而这个内容,只有死者和嫌疑人知道,若死者无法说话,是否嫌疑人的单方面陈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同样,“遭拒”也可能是一对一的证据,如何确定这个事实?
到此为止,我们从证据上既无法确定“打招呼”,也无法确定“遭拒”,那公安机关初步调查的杀人动机“打招呼遭拒”从何而来?周春梅无法陈述,依靠向慧的单方面陈述吗?如果她说了假话呢?如果她隐瞒了跟大的实情呢?天心区公安分局、湖南高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政法委如何转圜?我们的认定不能绑定在嫌疑人的主观陈述上啊。通过缜密侦查,如果事实与此有出入,那这些权威机构的通告如何收场?悼念、缅怀、谴责暴行,都可以理解,但涉及案件事实认定的、动机认定的、案件定性的,都要依靠证据,而不是情绪啊!
我深深地理解湖南高院副院长杨翔个人写的悼念文章,那种心痛能感同身受。他曾是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春梅的老师,他说“凶手杀害的是一位法官,更是一位母亲、女儿和妻子”,让人不禁泪目。他说,春梅的遇害让我深思:“我们能够提供什么方式的司法?人们到底又需要什么样的司法?”这个问题说到点子上了。他这篇纪念自己学生的文章,比那些官方文章更理性也更有感染力。我们可以悼念并缅怀周春梅法官,但更重要的是思考,怎么样能使马法官、周法官这样的悲剧不再上演。这才是周春梅法官希望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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