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李某某和庄某甲恋爱分手后,对庄某甲产生怨恨,多次去庄某甲家里闹事,并与庄某甲的表哥孔某某发生争执,李某某用刀将孔某某致伤。近日,莒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01莒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则起诉书
1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8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莒县**镇**村**号。2005年因殴打他人,被莒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案件经过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庄某甲恋爱分手后,对庄某甲产生怨恨,自2018年冬天以来,李某某多次到庄某甲的父亲庄某乙家闹事。2020年4月15日19时30分许,李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的陆丰X7越野车(车牌号为鲁L80C90)到庄某乙家门口,用自己带去的镢头把将庄某乙家门口安装的两个监控摄像头损坏,庄某甲的表哥孔某某得知该情况后,骑电动自行车到达现场劝阻李某某时,和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用刀将孔某某故意伤害致伤。2020年5月7日,日照中和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孔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等物证;
2电子档案等书证;
3证人孔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2关于故意伤害罪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292条),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于日照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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