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县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
关于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献防领〔2020〕20号
为切实加强全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和《献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献政告﹝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县有关部门将依法对以下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1.购入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向县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备的;
2.储存、销售、加工没有报关单、动检合格证、消毒证明、核酸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
3.储存、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前未进行外包装消杀和采样核酸检测的;
4.进口冷链食品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消毒和擅自开箱进口冷链食品的;
5.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环境、设备未按规定消毒、通风的;
6.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或未按规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
7.进口冷链食品没有进销货台账登记的;
8.进口冷链食品没有录入河北省冷链食品追溯系统销售的。
二、不执行相关规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企业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呼吁广大群众积极向县有关部门举报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者1000元至2万元奖励。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4631315(县市场监管局) 110(县公安局)
献县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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