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
——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认识
数个世纪以来,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学派就产生了喋喋不休的争论法律实证主义是什么?它研究的是什么?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纳粹屠杀犹太人时,确实有法律允许这样做了,士兵们做下的暴行是有当时德国政府法律依据的,那么这个不禁止暴行的法法还算我们所说的法律吗?也就是标题所说的:恶法亦法,还是恶法非法?由此,引出了两个概念:实证法和自然法。实证法的理论来源于英国奥斯丁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其主要研究对象既不是法的哲学基础,也不是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是法律本身,法的规范分析、结构分析、法律解释的技术、弥补法律空白的措施、法律渊源的等级结构、法的体系的内在统一性、法律关系的构成与种类、违法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不看是否道德等,法律符不符合道德不应该是讨论的范围,我们应该更注重立法权威等等,多讨论按照目前的法律应该如何,即默许一个原则:立法机关所立即法。那么另一个反面自然法,即讨论目前的法律应不应该如此,认为法律与道德有极强的关联性,法律约束力最终是来自道德力量,如果法不是道德的底线,则没有法律效力。
考夫曼,哈斯沉尔对法律实证主义的认识是:每一个秩序产生的法律,不考虑其内容均具有约束力,法律在此种关联上,意指具有权威的权力之文件,通过这个权力,外在可见法的本质,被赋予给一个具体的规范性内容。也就是,说法律自己即为权威,它与道德或者说伦理是具有本质区别的。,它的来源不应该是道德或者善良本质等,而应该是他自身,所以,在这种理解下,任何一个法律系统,无论是纳粹,美帝国主义,英国,中国,法西斯下的日本政权等,都可以宣称自己拥有正当性权威,法律是具备道德中立立场的。因此,其考察的是其权威效力是否存在,如果有法律效力,那即使是被世人所不容的规定也将会是法。由此延伸的逻辑就是:他们不会对纳粹大屠杀下的法律依据做出任何道歉和反省。
但也基于此,法律实证主义也会丧失对现实对人性最基本的反思,他们不会在残酷的事情或者人性之恶绽放后,进而吸取经验,纳入道德主张,形成更深刻的反思。就比如刚刚所提到的纳粹屠杀犹太人,实证主义法学家对此无动于衷,安享荣华富贵。他们不认为自己的立法哪里有错了,因为有权威的政府赋予的权力就够了,因为善恶不在实证主义的丈量范围之内。但,这真的是我们普通人希望看到的法律思想吗?在现代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识都是:去管住善良照不到的地位,作为道德的底线去存在,去更好地推进社会向善而生。
因此,也有法学大家拉德布鲁赫放弃了之前所坚持的法学实证主义思想,提出了拉德布鲁赫公式:正常情况下的现行法具有权威效力,但如果现行法严重偏离了公正价值,那么这样的法也是无效的。
恶法亦为法,是实证主义典型的体现。它体现了法律本身就具有权威性,客观上给法律赋予了更多的权力,而自然法则认为法律是需要有正当性这个必备要件的。承认法律本身具有权威,即其是客观的,超越个体道德观之上的,的确可以带来一个更强的秩序力,也就是拉德布鲁赫公式上的另一条:法律的安定性原则上优于合乎正义性。但我也希望实证主义在发展完善下可以对那些极端情况有所修改,当对道德的背叛程度无法忍受时,恶法应当,必须不再是法,丈量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适当扩张到善恶之界。这样的法律思想,才可以更好的指导于实践,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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