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6日19时10分,沈**、吴**经事先商量在灵溪镇站前二街与城北一街路口以卖淫一次100元的价格帮助卖 淫 女“小丽”向过往行人周某、李某招嫖。同日20时许,沈**、吴某被周某、李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沈**的行为已经构成拉客招嫖。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苍南县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由2020年12月17日至202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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