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丈夫直播打赏30万元,妻子起诉退回被法院驳回”的报道引发热议。
已婚男士钟先生长期在某直播平台观看直播,一年半时间里,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钟先生的妻子后将丈夫和直播平台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全部打赏,被法院驳回。
实践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并且同是打赏,有的钱要回来了有的却要不回来,这是为何呢?
我们说,从法律角度来看,打赏的钱能不能要回,其实有两个关键:
一是打赏性质;
二是打赏的人;
直播打赏行为可能会涉及两种性质:
- 一种是网络消费行为;
- 一种是无偿赠与行为;
——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中,打赏行为本身(包括人数、次数、与平台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与主播直播行为的关系)来综合判定究竟属于哪一种关系。
(1)无偿赠与行为中,有些赏钱是可以主张要回的。
一种情况——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女主播,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的,那么就可能会涉及侵犯妻子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赠与行为通常会被认定无效。
比如此前“郎教授事件”中,原配向“小三”主张返还郎教授赠与的两套财产,最终法院就支持了原配的主张。
再比如还有一种情况——打赏之外的转账:主播行业里,有些主播会“走私”,加了微信后以各种理由要求转账,那么这些钱款中,有的涉及借款关系的,是可以主张要回的。(但是转账金额为具有特定意义的520、1314等数额通常会被认定赠与,无法主张返还)。
关于这一点,此前江苏高院出台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中也提到:关于赠与行为效力的认定问题——
……有配偶者赠与或者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者第三者主张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但配偶一方以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主张返还的,可以支持。
所以,无偿赠与行为中钱款能否返还的关键在于,看赠与财产本身是不是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
(2)网络消费行为中,打赏的钱款通常无法主张返还。
这也是本案涉及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丈夫充值打赏的性质属于网络消费,而不是无偿赠与。
从打赏行为本身来看:
- 首先,本案丈夫打赏并非针对个人赠与(一年半时间里,充值1100多次,对370多名主播累计打赏近30万元),而是一种长时间在平台的消费行为;
- 其次,丈夫和平台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其多次充值行为均具有独立性,每一次都有和平台签订的《用户服务协议》和《充值协议》;
所以,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丈夫观看直播打赏的行为,并不是和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财产关系,而是一种居民的文化娱乐服务消费行为。
在后者的范围内,就不涉及侵犯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
这一点很好理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回到本案,本案虽不构成赠与关系,但是作为消费行为来看,如果本案中的行为人系未成年的孩子,而不是成年的丈夫。
那么妻子主张返还的打赏是有追回的可能的(具体也要结合如何举证,监护责任等情况来看)。
但本案中丈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要依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总的来说,从夫妻关系中一方直播打赏行为来看,另一方能否主张返还,一是要看打赏行为是服务消费性质,还是无偿赠与性质。如果是后者,那么还要看该赠与行为是否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
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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