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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一锅端!黑社会王哥被抓,打群架、威胁行长啥都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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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起诉书:滕州市小青年王某乙伙同枣庄其他小青年,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诈骗罪、妨害作证、强迫交易、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高利转贷、贷款诈骗、非法经营什么都敢做!涉案金额高达12173万元...

  滕州小青年涉黑被判了

  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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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细节公开

  0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聚众斗殴罪

  1、2008年2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为与时任村书记孟某甲争夺京沪高铁**段的送料权,纠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数十人与孟某甲(另案处理)一方纠集的数十人,在峄城区**镇**村高铁工地制梁厂门口使用棍、叉子、礼花弹等工具相互殴斗,致刘某甲等人受伤、交通中断。

  2、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滕州**洁净煤有限责任公司为向山东****煤化工有限公司索要欠款时产生矛盾,继而约战,被告人张某甲纠集冯某甲、李某甲、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丁、李某乙、李某丙、蒋某某、冯某乙、李某丁等数十人,与对方满某某等人纠集的数十人,在山东****煤化工有限公司门口聚集,双方发生殴斗时,被薛城公安分局出警人员制止。

  3

  寻衅滋事罪

  1、2010年春天,因被告人张某甲的父亲与同村居民李某辛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持棍棒对李某辛实施殴打。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李某辛的伤情构成人体轻伤。

  2、2014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丙、李某甲等人为索要孙某丙的高额借款,在枣庄市**区人民法院门口将孙某丁、孙中亮带上张某甲的丰田埃尔法商务车,被告人张某甲在车上用拖鞋多次抽打被害人孙某丁面部。

  3、2014年8月份一天,被告人张某甲纠集李某甲、王某甲、李某丁向孙某丙索要高利借款,在台儿庄**公司内滋事,随意殴打被害人孙某丁。

  4、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丙、王某乙到薛城支行,威胁行长孟某甲向邓某某发放贷款,被告人张某丙手持农药瓶,威胁、恐吓孟某甲不发放贷款就在孟某甲办公室喝药自杀,迫使孟某甲当天发放了该笔贷款。

  5、2015年初,被告人张某甲为了逼迫王某戊归还高额利息,指使被告人冯某甲带人到峄城区**港无故滋事,强迫港口工人停工并将在**港负责的孙某戊强行带离并进行威胁、恐吓。

  6、2015年5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丙、王某乙多次纠集他人到薛城区银河美都邓某某家中索要高额利息,威胁、恐吓、辱骂邓某某的妻子李某连。

  7、2015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为征收峄城区**镇**村的土地,指使被告人冯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征地事宜。期间,被告人冯某甲、刘某甲、冯某乙在征地过程中,殴打陈某丙及妻子周某某,迫使陈某丙签订土地转租协议。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伤害构成人体轻微伤。

  8、2016年初,被告人张某甲因宋某甲郭某某向其索要工程款及要求其继续施工,纠集被告人冯某甲、王某甲等人在工地对宋某甲郭某某当众实施殴打、威胁。

  9、2016年1月13日,刘某甲为帮助被告人张某甲征收峄城区**镇**村的土地,无故殴打**村村民陈某乙、孙某戊夫妇,导致被害人陈某乙、孙某戊受伤。事后,被告人冯某甲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授意下,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戊医疗费。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戊构成人体轻微伤。

  10、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冯某甲、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没有征得**村村民陈某丙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占用陈某丙家的土地,并对被害人陈某丙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陈某丙因全身多处损伤住院治疗。

  11、2016年年底,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丙、王某甲向王某己强行索要债务。期间,被告人张某丙、王某甲殴打了被害人王某己;后,为强迫王某己还款,强行用自备锁将枣庄市市中区**保险公司一楼营业厅的大门锁上长达一周的时间,导致该保险公司无法正常营业。

  12、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冯某乙、张某丁等人因驾驶车辆与褚某甲发生争执,遂对褚某甲辱骂、殴打。事后,被告人张某甲出资2.5万元对褚某甲赔偿。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褚某甲所受损伤构成人体轻微伤。

  4

  故意伤害罪

  2015年9月,张某己芳到枣庄市峄城区**镇枣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讨要工程款时与被告人张某甲发生争执,被告人张某甲纠集被告人被告人冯某甲、张某丁、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等人将张某己芳、张某己同打伤。经依法鉴定,被害人呢张某己芳所受伤害构成人体轻伤,被害人张某己同所受伤害构成人体轻微伤。

  5

  非法拘禁罪

  1、2010年前后,被告人张某甲向薛城区**镇前金马村村民陈某丁、李某戊索要本金及利息,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厉某某等人将陈某丁、李某戊强行带至峄城区**张某甲的沙场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张某甲指使李某甲、厉某某等人用火钩、皮带殴打陈某丁。

  2、2011年11月份一天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宋某甲、宋某乙等人,为索要借给孙某丙的高额利息借款,在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宋某甲家中将担保人王某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15时许。期间,对王某庚进行殴打,并持匕首将王某庚左臂划伤。

  3、2012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宋某甲为向孙某丙索要债务,纠集被告人冯某甲、李某甲等人,在枣庄市市中区**路一饭店强行将孙某丙带走,在枣庄市峄城区**宾馆一房间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于2012年4月15日将孙某丙转移至济南市天桥区**大厦一房间内继续限制其人身自由。

  4、201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许至次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为向褚某乙索要欠款,指使被告人张某丙、王某甲、李某丁等人在市中区**庄园褚某乙家中,对褚某乙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6

  敲诈勒索罪

  1、2012年的8、9月份一天,田某甲在枣庄市市中区****镇的枣庄**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向褚某乙借款20万元,褚某乙因田某甲无偿还能力予以拒绝。同在办公室的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提出向田某甲借款,且未经褚某乙的同意向褚某乙的银行卡内转账20万元,后褚某乙将该20万元取现交给田某甲。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他人在枣庄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对褚某乙进行恐吓,强迫褚某乙向张某甲书写20万元的借条,9月21日褚某乙被迫转给被告人张某甲15万元。

  2、2013年,巩某某、卢某某等人在峄城区**镇投资建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由被告人张某甲承揽徐钢集团往**公司的钢渣运输业务并向**集团交纳400万元保证金,后因投资人死亡金鳞公司无法继续建设,在被告人张某甲的要求下,巩某某、卢某某协助退回40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人张某甲单方肆意认定230万元预期损失,并多次纠集被告人张某丙以威胁、恐吓的手段强迫巩某某、卢某某将该230万元转化为购买**公司的资金。巩某某、卢某某被迫于2014年4月14日在未收到被告人张某甲交付230万元资金的情况下,向其出具230万元收条,签订协议及交割清单,**公司被张某甲据为己有。

  3、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他人驾车至凤凰山庄东区孙某丁家中索要高息借款,对孙某丁、吴某家进行威胁、辱骂,以“弄死”“绑走”吴某家相威胁,强迫孙某丁的儿子孙某超书写了“愿意替孙某丁于2014年7月29日前偿还100万元整”的承诺书。

  7

  诈骗罪

  1、2012年3月,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向被告人张某甲借款1000万元(扣除砍头息60万,实际到账94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六分,每月支付利息60万元),并在被告人张某甲的强迫下以签订**置业27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作为抵押(2500元/㎡),**置业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共向张某甲支付利息810万元和4套房产,后无力偿还张某甲的本金及高额利息。2016年3月29日,**置业申请破产重组。被告人张某甲掩盖其向**置业借款的真相,虚构其向**置业购买房屋事实,将一般债权作为特殊债权向**置业资产管理人申请债权,2018年7月28日**置业资产管理人向其支付10001568元。

  2、2014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为向王某戊索要高额利息100万元,因王某戊无力偿还,张某甲纠集被告人张某丙胁迫王某戊再向张某甲借款100万元作为利息还给张某甲,王某戊被迫同意。后张某甲于2014年11月7日14时59分通过卡号为62220816050********的工商银行卡将100万元转到王某戊卡号为62128816050********的工商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丙、王某戊于2014年11月7日15时10分在工商银行市中区建设路支行将100万元取现后交给被告人张某甲。

  8

  妨害作证罪

  1、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纠集他人强迫褚某乙书写向张某甲借款20万元的借条,同年9月21日褚某乙偿还张某甲15万元的借款后,被告人张某甲并未出具收到条或者归还该借条,于2012年11月,持此借条将褚某乙起诉至法院,要求褚某乙偿还20万元债务,2013年3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认定。

  2、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为索要**科技的230万元预期收益,强迫巩某某、卢某某等人签订不实收条、买卖协议及交割清单,2015年3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持以上材料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权,同年8月25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9

  强迫交易罪

  2016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田某丁介绍欲从徐某某处购买茅台酒一宗,后自行与徐某某联系购买茅台酒的数量以及运输方式,以10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二十箱茅台白酒。被告人张某甲收到茅台酒后以该酒是“假酒”为名,逼迫田某丁为此负责,并让被告人张某丙强行将二十箱茅台酒送到田某丁处,后张某甲强行将田某丁白色帕萨特轿车(鲁******)占为己有用以折抵茅台酒钱。经依法认定,白色帕萨特轿车价值14万元。

  10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

  2010年2月1日至2015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告人张某丁、李某甲及孙某甲、曹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作案,采取伪造煤炭购销合同等材料的手段,提供虚假的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共计70次数额达3.796亿元。其中被告人张某甲涉及3.371亿元;被告人张某乙参与64次计3.625亿元;被告人张某丁参与24次计1.047亿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6次计2600万元。

  1、2010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矿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焦电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福兴矿之间的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承兑300万元。

  2、2010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

  3、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焦化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4、2011年2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5、2011年2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煤电集团**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承兑200万元。

  6、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700万元。

  7、2011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伙同被告人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210万元承兑。

  8、2011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徐州**焦化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800万元。

  9、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700万元。

  10、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乙,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800万元。

  11、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700万元。

  12、2011年1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1000万元。

  13、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济宁市**贸易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承兑100万元。

  14、2012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煤炭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市**煤炭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万元承兑。

  15、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

  16、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900万元。

  17、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700万元。

  18、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900万元。

  19、2012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万元承兑。

  20、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券转让通知书,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21、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22、2012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700万元。

  23、2012年10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200万元承兑。

  24、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券转让通知书,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25、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焦化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26、2012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900万元。

  27、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张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800万元。

  28、2013年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煤电集团****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煤电集团新宏煤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万元承兑。

  29、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华电宿州发电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30、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伙同刘某己,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900万元。

  31、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券转让通知书、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700万元。

  32、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化工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33、2013年8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万元承兑汇票。

  34、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贸易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声明书、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800万元。

  35、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36、2013年9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37、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900万元。

  38、2013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39、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声明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40、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券转让通知书、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800万元。

  41、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200万元承兑。

  42、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兖州煤业有限公司煤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43、2012年4月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矿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矿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200万元承兑。

  44、2014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与枣庄**煤业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50万元承兑汇票。

  45、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曹某甲,伪造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900万元

  46、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曹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矿煤化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应收账款确认单、应收账款债券转让通知书、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兖矿煤化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47、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48、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建材物资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建材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声明书,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600万元承兑。

  49、2014年9月9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50、2014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建材有限公司购销合同、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0万元承兑。

  51、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200万元承兑。

  52、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53、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200万元。

  54、2014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200万元。

  55、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

  56、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矿煤炭购销合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50万元。

  57、2015年3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煤炭购销合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声明书,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600万元承兑。

  58、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矿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900万元承兑。

  59、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0万元承兑。

  60、2015年5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曹某甲,伪造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400万元。

  61、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曹某甲,伪造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保证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500万元。

  62、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63、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

  64、2015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入库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

  65、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浩博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

  66、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450万元。

  67、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200万元。

  68、2015年11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与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增值税发票,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1000万元承兑。

  69、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200万元。

  70、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浩博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

  11

  高利转贷罪

  2010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伪造虚假手续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贷款,在取得贷款后以不低于月息5分的高额利息向17人进行高利转贷,共计29笔39次7843.87万元。

  1、2010年2月1日,被告人张某甲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承兑贷款3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80万元转入李某己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

  2、2011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200万元转入宋某甲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将其中36.15万元转入李某己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将其中50万元转入孙某丙财务人员詹谋谋的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6分);将其中45万元转入李某春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共计331.15万元。

  3、2011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60.72万元转入李某己的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

  4、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300万元转入殷某某的枣庄**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将其中100万元转入李某己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共计400万元。

  5、2011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200万元转入殷某某的枣庄**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

  6、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9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200万元转入殷某某的枣庄**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

  7、2012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50万元转入王某戊的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6分);将其中212万元转入梁某某的会计陈广森的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共计262万元。

  8、2012年6月21日,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20万元转入枣庄市王某己的万龙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将其中30万元转入王某戊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6分);将其中140万元转入孙某丙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8分),共计190万元。

  9、2012年9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90万元转入孙某丙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8分)。

  10、2012年12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270万元转入王某丙礼的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将其中的500万元,转入安侨集团财务王某庚的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共计770万元。

  11、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7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王某丙礼的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

  12、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全部600万元转入王某丙礼的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

  13、2013年9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全部600万元贷款转入田某丁的枣庄**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9分)。

  14、2013年10月12日,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9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230万元转入殷某某的枣庄市**实业有限公司洗煤厂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

  15、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8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100万元转入殷某某的**实业洗煤厂,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

  16、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900万元,张某甲获取贷款后,将其中的30万元转入殷某某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

  17、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邓某某掌握的枣庄市**实业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

  18、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100万元转入胡某某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

  19、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全部200万元转入王某丁账户,用于高利转贷(月息6分)。

  20、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全部200万元转入殷某某的枣庄市**实业有限公司,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9分)。

  21、2014年12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35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340万元转入邓某某的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月息不低于8分)。

  22、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的300万元转入杨某某的枣庄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用于高利转贷(用款7日,支付利息10万元)。

  23、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获得贷款后,将其中160万元转入杨某某的枣庄市**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内,用于高利转贷(支付利息10万元)。

  24、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获得此笔贷款后,将其中300万元贷款转给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用于高利转贷(月息9分,用款7日,支付利息8万元)。

  25、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200万元,张某甲获得此笔贷款后,将全部200万元贷款转给王某丁,用于高利转贷(月利息6分)。

  26、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600万元,张某甲获得此笔贷款后,将其中175万元贷款转给田某丁、将其中40万元转给路某某、将其中235万元转给王某丁(月利息6分,支付利息18万元),用于高利转贷,共计450万元。

  27、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450万元,张某甲获得此笔贷款后,将其中250万元贷款转给路某某的山东**中央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用于高利转贷(用款15天,支付利息12.5万元)。

  28、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张某甲获得此笔贷款后,将全部300万元贷款转给山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用于高利转贷(月利息不低于5分)。

  29、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张某甲获得此笔贷款后,将全部300万元贷款转给殷某某的枣庄**商贸,用于高利转贷(月利息9分)。

  12

  贷款诈骗罪

  2010年2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伪造虚假手续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骗取贷款,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导致银行12笔贷款共计433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能收回,造成重大损失。

  1、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曹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集团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枣庄**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2、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曹某甲,伪造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同、枣庄**物流有限公司与宿迁**建材有限公司水泥购销合、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4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3、2015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曹某甲,伪造枣庄**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保证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4、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5、2015年8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5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6、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孙某甲,伪造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与**商贸有限公司煤炭购销合同、入库单,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6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7、2015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浩博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8、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45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9、2015年10月22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2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10、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丁,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2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11、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张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乙、李某甲,伪造枣庄**经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决定、枣庄**经贸有限公司与枣庄**煤炭购销合同,骗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支行贷款300万元。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12、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明知李某春、李某春的父亲李某辛没有贷款能力的情况下,指使其到枣庄市市中区农商银行通过伪造的贷款资料,申请贷款80万元,该贷款被张某甲直接使用且不予偿还该笔贷款。张某甲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致使银行至今未能收回此笔贷款本金及利息。

  13

  非法经营罪

  被告人张某丙自2018年11月份以来,以刘某乙、刘某丙的名义办理多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刘某甲、蔡某某、李某壬等人刷卡套现,并从中收取1%--1.2%不等的手续费牟利,累计套现金额587034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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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无恶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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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冯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张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厉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被告人张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丁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冯某乙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6月22日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6月8日退回薛城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5月25日、8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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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身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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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2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3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喜),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4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8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5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6

  被告人张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队**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7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路**队**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8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号楼。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9

  被告人张某丁,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10

  被告人李某乙,(别名:李某奎),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居民,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11

  被告人李某丙,男,31岁,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2012年11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12

  被告人李某丁(曾用名:李某瑞),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13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14

  被告人冯某乙(别名:大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4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 > > >

  涉案14人全部追究刑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纠集、指使多人持械聚众斗殴;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指使他人作为证;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高利转贷罪、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甲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乙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丙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卖商品;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终端虚构交易,向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拘禁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积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票据承兑,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乙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乙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参加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滕州涉黑举报方式

  滕州市公安局“扫黑办”
举报电话:0632-5545540;
电子信箱:tzdaheiban@163.com;
邮寄地址:滕州市塔寺北路滕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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