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沂人民法院通报三起交通肇事致死的案件!醉驾、肇事逃逸,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最小仅24岁...
临沂法院通报三起交通肇事致死案件
1张政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事后逃逸
案发经过
12020年9月28日4时许,被告人张政驾驶鲁Q0××××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温泉路交会高架桥西路段时,与施工作业人员王某1发生碰撞,致王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事故发生后,张政逃逸,张政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14时,张政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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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2日,张政的亲属和王某1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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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张政,男,1996年12月9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无业,住莒南县。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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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是自首,赔偿死者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郭广庭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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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1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郭广庭醉酒后无证驾驶鲁Q3××××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刘洪海)沿临沂市河东区联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中环线交会路口向东转弯时,与沿联邦路由南向北行驶的吴某驾驶的鲁Q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致刘洪海胸部损伤致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郭广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2020年8月28日,郭广庭和刘洪海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5万元,取得谅解。同年9月29日,郭广庭到公安机关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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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郭广庭,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河**人,农民,住临沂市河**。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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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广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是自首,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判决如下:
1被告人郭广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5张志海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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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12020年2月19日0时50分,被告人张志海驾驶鲁Q1××××号“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在××路××路××米路段西侧隔离围挡缺口处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上路时,车辆左前部与沿临册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孙某1驾驶的鲁QU××××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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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孙某1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志海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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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身份信息
被告人张志海,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于临沂市罗庄区,小学文化,务工,住临沂市罗庄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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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志海具有自首情节,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可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区接受矫正。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志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1、2、3
本文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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