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日晚上8点多,杭州城西美食街益乐路米兰洲酒店门口,杭城女律师林丽(化名)被一陌生男人当街“熊抱”。
杭州女律师林丽(化名)被一陌生男子当街“熊抱”。林丽报警后,西湖公安认定男子猥亵行为成立,但是“情节特别轻微”,遂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林丽觉得公安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是不对的,在跟警方沟通无效后,林丽决定以打一场行政官司的方式来为自己维权。
林丽于今年1月将西湖公安诉至法院,经历了整整一年,14日上午法院作出判决,林丽胜诉,法院判决撤销西湖公安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有律师表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使存在“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也只是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而并非应当不予处罚。况且,在本案中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呢!根据相关规定,既具有“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陌生男到案后主动交代违法行为,认错悔过态度较好,具有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但是由于本案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因此不能对陌生男不予处罚,顶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此事虽小,影响却大。因为法院的判决对公安机关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广大女同胞也通过此事知道了以后遇到该类事情怎么维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指以下情形: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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