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地在村(社区)“两委”换届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 如何深入持续开展“三类村”排查整治?
答:各地在前期排查整治一、二、三类村工作基础上,持续开展深入排查,对预计无人可选、矛盾纠纷较多、选情复杂的村,应全部列入“三类村”,“一村一策”限时整改。对已经列入一、二类村的,但发现前期排查不准不实或存在问题的,要重新列入“三类村”回炉整治,做到应查尽查、应整尽整、动态销号。从11月份开始,省委组织部针对此项工作建立“旬调度通报”制度,各地务必高度重视,顺排工序,倒排工期,确保在12月中旬前全面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2. 如何把握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年龄和文化程度?
答:总的要求是“年龄要降、文化要升、结构要优”。村“两委”主要负责人拟推荐人选,重点从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正在报读村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大专班、中职班的人员中考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拟推荐人选,重点从50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中考虑。原则上每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35岁以下的年轻干部和1名妇女成员。对在脱贫攻坚、扫黑除恶、疫情防控、生态环保、基层社会治理、发展村集体经济等重大任务落实中表现特别优秀,组织高度认可、党员群众拥戴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和文化条件。
3. 如何拓宽村“两委”班子成员选人视野?
答:中组部明确提出,选好人、配强班子是明年换届的关键,要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严格人选标准提高人选质量。县、乡(镇)党委要着眼于实现村“两委”班子“年龄结构优、文化素质优、整体功能优,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服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品行作风过硬、治理能力过硬”目标,广泛宣传换届选举人选资格条件、村干部报酬体系、优秀村党组织书记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学历素质提升工程等政策,引导优秀人才积极参选,增强村“两委”岗位吸引力,通过从现任“两委”干部中“留一批”、从后备干部中“用一批”、从致富能手和退役军人中“选一批”、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尚未稳定就业或机关事业单位临聘的本村高校毕业生中“引一批”的方式,物色锁定合适人选。对于拟推荐人选质量不高的,乡镇党委要深入分析原因,从符合年龄、文化条件的人员中“一对一”、“下深水”做细做实思想工作;对于少数“人难选、选人难”的村,可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优秀年轻干部中选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
4. 如何进行资格联审?
答:各地对已经锁定的拟推荐人选,由县级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民宗、民政、信访和乡镇做好资格联审,坚决杜绝政治上的两面人,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人员,非法宗教的组织者、实施者、参与者进入村“两委”班子。同时,要实行村“两委”成员近亲属回避。
5. 曾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人员是否可列为候选人?
答:①对于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不能作为候选人。②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期未满或开除党籍的党员以及受到开除政务处分的人员,不能作为村(社区)“两委”成员的候选人。③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尚未超过所受处分有关任职期限限制的:普通党员不能作为“两委”成员候选人;原村党组织委员不能作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原村(居)民委员会委员不能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原党组织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不能作为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原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不能作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候选人。④对于曾经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未构成犯罪的,可以作为候选人,但要严格审查,防止道德品行不良的问题人员进入村“两委”。
6. 如何确保推荐人选实现组织意图和群众意愿高度统一?
答:县乡党委要结合村“两委”后备人选培养储备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在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并锁定拟推荐人选。拟推荐人选确定后,乡镇党委要通过党员大会、村民小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多种方式,再次广泛征求党员群众对拟推荐人选的意见建议,引导党员群众把思想统一到乡镇党委的意图上来,特别是拟实行“一肩挑”的村,要取得大多数党员群众的一致认可,确保实现组织意图与党员群众意愿高度统一。
7. 如何把握推行“一肩挑”?
答:村(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中央和省委的明确要求,是推动党的全面领导在农村(社区)基层落实落地的重要制度设计。在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一肩挑”,全面推行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一肩挑”和村(社区)“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一肩挑”要坚持尊重实际、“能挑则挑”,防止盲目追求不切实际的高目标搞“一刀切”。
8. 推行“一肩挑”的村如何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
答:在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时,要引导村民群众通过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推选为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同时把政治素质好、群众威望高的党员推选为选举委员会副主任。选举委员会主任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主任,由副主任主持选举工作,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另行推选。
9. 村(社区)“两委”能否设置副职?
答:根据《党支部工作条例》《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可以设副主任。原则上,实行“一肩挑”的村(社区)可以设副职,从精简职数的角度考虑,同一个村(社区)不宜在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同时设副职。未实行“一肩挑”的村,是否设置“两委”副职,由县乡党委根据村工作实际自行确定。
10. 县(区)、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选派到村(社区)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是否可兼任村(居)委会主任?
答:从县乡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的,不兼任村(居)委会主任,不实行“一肩挑”。
11. 易地搬迁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如何进行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
答:区分4种情形:一是整村搬迁的村,可在新的居住地组织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二是分散搬迁自主安置的,原则上应在原户籍所在村进行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户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个村的,但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村民,也可在居住地所在村申请选民登记和投票选举,但不能在户籍地和居住地“两头登记”“两头选举”。三是实行村民委员会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首次换届应当采取村民委员会选举方式进行。四是凡是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移民安置点,不计入村(居)民委员会序列,不能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进行换届选举,移民安置点的村(居)民按照前三种情形,参加换届选举。
12. 外出流动人员如何参加投票选举?
答:对于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乡镇党委要指导村“两委”通过信函、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提前做好在外流动人员的宣传沟通工作,广泛征求外出村民的意见,区分3种情形,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一是本人愿意回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选民登记,按时参加选举。二是本人愿意参加投票选举但无法回村的,可按法定程序进行选民登记,选举时可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每1位受委托人接受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三是本人不回村也不参加投票选举的,本人要作出书面承诺。
13. 党员群众在村“两委”选举时是否可以电话投票?
答:根据《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党员因故不能出席选举大会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更不能进行电话投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不能进行电话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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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区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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