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沂水群众向媒体反映,已被查封加油站被产权所有人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并被一审法院认可。该加油站债权人提出异议,并向二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该加油站被抵押的新证据和对方证据瑕疵时,二审法院却拒绝债权人提供的新证据,仍认为加油站产权所有人私下签订买卖协议有效。请看记者从临沂发回的报道。
债权人对沂水县“得利加油站”进行财产保全,却被案外人提出异议,最终,沂水县人民法院终止了对加油站的查封。
王泉,山东沂水人,2018年5月19日取得“沂水县得利加油站”的债权。2018年7月23日,王泉作为债权人向山东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沂水县得利加油站”进行申诉前财产保全。沂水县人民法院受理,并于同年8月6日作出裁定书(案号为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3执行724号),查封了产权所有人申友翔的位于沂水县黄山铺镇得利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设备一宗以及沂集用(2012)第005号土地、沂房字第005309号房产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拿着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王泉以为这样他作为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了。
可令王泉万万想不到的是,一个与此案子毫无瓜葛的叫尚树军的山东东营人,针对他申请财产保全的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11月29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尚树军说沂水得利加油站及其设施是他的,和申友翔没关系,因为申友翔已经早在2016年12月28日将加油站卖给他了,他才是“沂水县得利加油站”的真正主人。
尚树军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他和申友翔在2016年10月2日签订的《装修合同》和在2016年12月28日签订的《加油站买卖合同》,并称从签订买卖合同后,加油站就由他经营。并称王泉的对加油站的申请财产保全及沂水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3执行724号裁定书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益。因此,他申请撤销王泉的财产保全裁定书。2019年12月4日,王泉收到了沂水县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他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当时,王泉感到此事非常不可思议,甚至十分荒唐。
据王泉说,后来他也看到了尚树军和申友翔签订的《装修合同》和《加油站买卖合同》。对这两份合同,王权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他认为,1、沂水得利加油站涉及工商、税务、经营许可证登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该加油站在2018年8月前所有权登记根本不在申友翔名下,8月份以后才变更到他的名下,2016年期间,他根本没有权利处置加油站资产。2、案外人尚树军和申友翔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恶意串通,变相转移财产,涉嫌虚假,其目的是为了侵害债权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3、先有转款后有合同,并且转款人与尚树军、申友翔不一致,并且转款未体现用于买卖加油站。4,从2014年开始,该加油站纠纷不断,可多次庭审,申友翔从未说过该加油站转让,而现在又突然冒出这个买卖合同,显然是属于造假。5、该加油站是申友翔从一个叫王观利于2014年购得,当时购买价格是1173万元(因为申友翔只付了400万元,还有700多万元没有支付),而申友翔在2016年匆匆以600万元价格卖掉,显然不符合常理。
2019年年底,王泉一纸诉状将尚树军和申友翔起诉到沂水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沂水县人民法院关于在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2019鲁1323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继续对沂水县得利加油站及其附属物查封。
沂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可尚树军和申友翔的买卖合同成立
2020年7月15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2016年7月至11月期同,被吿申友翔向被告尚树军借款,累计借款金额600万元,有借条、银行转账、案外人张广伟调査材料予以证实,因此可以确认在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申友翔与被告尚树军之同存在600万元的借贷业务。在被告申友翔不能偿还巨额借款的情形下,被告申友翔与被告尚树军于2016年12月26日签订加油站买卖合同,约定被告申友翔将加油站出卖给被告尚树军,被告申友翔并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收到条确认收到加油站买卖款600万元,至此被告申友翔与被告尚树军之间已达成了民间借贷转化为买卖合同的合意,并且已实际履行。关于原告提出的加油站转让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意见,本院认为,涉案加油站与莱芜市山成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被告尚树军出资对加油站进行装修,所有装修材料及人工费用由被告尚树军实际出资,莱芜市山成经贸有限公司已出具证明,证明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经办人签字,具备单位出具证明的形式要件,芜市山成经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合法有效,可以证实被告尚树军为涉案加油站装修额外花费4936735元,加之涉案加油站涉及多起诉讼業件,处于被查封状态,因此被告中友翔与被告尚树军之的加池站转让价款符合市场价值和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尚树军与被告申友翔之间已签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被告尚树军已支付全部价款,且对加油站已进行实际经营。虽未办理过户,但涉案加油站未办理过户的原因不在被告尚树军,本案作出的(2017)鲁1323民初4378号民事判决书判王观利协助申友翔办理涉案加油站有关证照、运营手续变更等过户手续义务在该案执行案(2018)鲁1323执2017号案件中,营业执照负责人于2018年9月4日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于2018年8月9日执行完毕,电力变更登记于2018年11月2日执行完毕,原告王泉于2018年7月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8月查封了加油站财产,因此自被告尚树军与被告申友翔对加油站进行转让后,加油站一直处于过户不能的状态。综上,被告尚树军的异议请求成立,尚树军对涉案加油站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败诉的王泉又上诉到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寻找新证据,“沂水得利加油站”早在2016年11月17日就被查封,为何该加油站还能顺利买卖转让?还能得到两级法院的认可?
在案子进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待审时,王泉在积极地从各方寻找着证据。通过种种努力,他寻找到两个新的有力证据。一个就是“沂水县得利加油站”早在2016年11月17日,就已经被沂水县人民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是沂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现在该执行裁定书仍然有效。2019年11月5日,因为该加油站一直没有履行还款,沂水法院又作出裁决,继续延期对该加油站三年的查封。同时,该裁定书还规定,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沂水县得利加油站不得买卖、过户、处分等。而尚树军和申友翔签订的买卖合同发生在查封之后,为何还能被一审法院认可?第二个新证据就是尚树军提供的莱芜市山成经贸有限公司和沂水县得利加油站在2016年10月2日盖章签订的《装修合同》。对这份合同,王泉认为是一份虚假的装修合同,因为,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可以显示,莱芜市山成经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2017年2月27日。公司还没有成立,单位公章从何而来?2016年10月2号签订的装修合同上却赫然盖着公司的公章,这个公章是从何而来?这个装修合同的真实性有多少?这是否是一份虚假合同?
对于王泉提供的这两份新的证据,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在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上是这样表述的“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王泉提交四组证据……上述证据均是在案发之前很久就已经存在,就已经发生。上诉人在执行异议及一审中均没有提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二审不应当作为新的证据予以审核并采纳。因此我方不予质证。尚树军对王泉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且不属于新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也就是说,王泉提供的新证据并没有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对于这一点,作为上诉人的王泉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中级人民法院就是注重新的证据查明事实,纠正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地方。可现在中院的法官说我在一审中没提供,在二审中也不予采纳,我不知道他们说的是对是错。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加油站早在2016年12月28日之前的就已经查封和轮流查封证据和莱芜市山成经贸有限公司涉嫌假合同证据为何没被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问题,记者于12月1日来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但记者采访遭到拒绝,一法官说会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也没见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事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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