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重庆药监局 编辑:蒲公英-绿茶
12月10日,重庆药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信息。5家药企因生产劣药被处罚;1家药企因生产假药被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重庆青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蛤蚧”案
重庆青襄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90401批“蛤蚧”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A20YC00043),【性状】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2
重庆健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蛤蚧”案
重庆健峰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190801批蛤蚧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A20YC00045),【性状】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3
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蛤蚧”案
重庆三立堂中药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190101的“蛤蚧”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0CY0044更),[性状]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4
重庆众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莲子"案
重庆众景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191201批莲子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0CY0026),该批次药品【性状】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5
重庆衡生中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劣药“莲子”案
重庆衡生中药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批号1712001的中药饮片“莲子”,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D20YC00001),【性状】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
6
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罗布麻叶案
重庆众妙药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生产的190401批罗布麻叶,经泸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性状】和【鉴别】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假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版)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
1、没收违法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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