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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四川省成都市新增新冠肺炎
确诊病例患者赵某生活轨迹被“网暴”
引发网友关注
一时间各种信息、谣言
各种质疑、声援此起彼伏
也再次引发人们对疫情防控期间
应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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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个人隐私信息在多个社交平台上被转发,涉及的图片包含了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照片等信息。
最新进展
成都警方发布通报
据@平安成华 消息,2020年12月7日23时许,王某(男,24岁)将一张内容涉及“成都疫情及赵某某身份信息、活动轨迹”的图片在自己的微博转发,严重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对散布泄露赵某某个人隐私的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目前,王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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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事件并非首次发生
01
病例报告通过社交媒体公开传播
11月20日凌晨2点,天津市疾控中心报告,在近10天时间里,瞰海轩小区已接连发现了8名新冠病毒感染者,其中5名确诊病例,3名无症状感染者。11月19日晚,一份来自非正常渠道的《关于天津市泰达医院报告一例新冠肺炎阳性检测病例的初步调查报告》开始在社交媒体传播,里面记录了杨某和其家人的详细家庭住址、手机号等信息,以及杨某近14天全部行程,包括他在不同场合接触过的人的姓名和手机号码等。赵明与杨某接触的细节,包括赵明的住址和手机号也在其中。
02
个人信息在微信群传播
6月,河北燕郊一街道办工作人员贾某某,在微信群传播《紧急突发事件快速报告表》,流传的信息中涉及到居民张某等人的隐私信息,最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被依法拘留10日。
03
6000余人就诊名单被泄露
4月,青岛胶州中心医院6000余人就诊名单被泄露,涉及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网传文件中,就诊人员名单被分门别类的列入胶州市的12个街道和乡镇,名单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就诊类型全部出现在名单中。公安部门依法对传播者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04
确诊人员信息在微信家庭群传播
2月16日,山西省晋城市平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工作纪律,私自将包含有新冠肺炎确诊人员信息的图片发送到有27名成员的微信家庭群内,导致该图片在网络上大量传播,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隐私。公安部门依法对平某某给予行政拘留7日处罚。
05
圆通内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
11月16日起,多家媒体刊载相关报道,“圆通内鬼致40万条个人信息泄露”等相关话题引发网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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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涉案的“某物流公司内部员工”为五位圆通员工。据悉,嫌疑人马某杰雇佣张某行、高某桥以每日500元的费用租用圆通物流公司内部员工系统账号,团伙成员郭某、杜某龙通过登录租用赵某星等人的系统账号进入该物流系统,导出快递信息,团伙成员朱某钊把窃取的快递信息进行整理后交给同伙吕某硕。吕某硕又通过微信、QQ等方式卖到全国及东南亚等电信诈骗高发区。知情人士透露,如果以上述六个维度的信息共同组成一条信息来计算,此次被泄露的信息数量实际超过40万条。
2020年9月7日,警方将嫌疑人张某行、高某桥、马某杰抓获。该案涉案嫌疑人涉及河北、河南、山东等全国多个省市,涉案金额120余万元。
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刑法、行政法诸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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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将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侵犯隐私权的界定
在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机关有必要公布关键人的行踪轨迹,以确保公众知情,并且这是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部分,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即使有些行踪轨迹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在这种背景下,不算侵犯隐私权。
而网友在此基础上,擅自发布当事人其他个人信息, 包括真实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照片等,就是典型的侵犯隐私权。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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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受害者可以要求侵害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因此,确诊病例患者赵某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个人隐私权益。
警方提示:
公民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网络暴力!
严禁人肉搜索!
保护个人隐私!
编辑|崔书豪
来源 | 综合江苏新闻、四川日报、福建卫生报、安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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