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湖北高速交警蔡甸大队 就引发网络关注的“高速违停负次责”事件作出回应。
第三辆豫Q牌白色轿车行车记录仪GPS速度显示: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的车速为120km/h以上,该段高速的限速为110km/h。事故发生前,豫Q牌白色轿车跟随另一辆鄂A牌黑色轿车行驶,经核查,在其行驶速度为120 km/h的情况下,跟车距离不足50米。
湖北高速交警蔡甸大队称,由于豫Q牌白色轿车与鄂A牌黑色轿车跟车距离过近,其视线及遇情况时的反应时间、空间均受到影响,在鄂A牌黑色轿车避让绕开两辆黑色车辆后,豫Q牌白色轿车无法及时发现前方路况及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豫Q牌白色轿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的规定。
湖北高速交警蔡甸大队称,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定遵循依法、科学的原则,具体到每一起事故还需要综合考虑事故发生时的能见度(如夜间、照明、雨雾天气等)、道路状况(是否弯道、湿滑等)、事故各方是否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本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民警在听取了三车驾驶人的陈述和意见后,分析认定在本起事故中,豫Q牌白色轿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相对较大,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事故认定,各方均表示无异议。同时,民警对三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湖北高速交警蔡甸大队最后称,高速公路超速行驶、跟车过近、违法停车均是诱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需要社会各界共同抵制,安全文明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需要大家一起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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