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倒计时第22天
【法条链接】
【法条对比】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此次《民法典》第1051条对其予以删除。并通过第1053条新增了患有重大疾病的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负有向另一方如实告知的义务,若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
【法条分析】
该新增条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效力从“无效”变为“可撤销”,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将缔结婚姻与否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自己去评判。
有些人可能身体健康状况不佳,但在婚后未必会造成实质性的恶劣影响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若另一半清楚知悉,愿意包容和接受,法律不应再加以禁止。若有些人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不告知另一方,使另一半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缔结婚姻,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保护其权益。婚姻一旦撤销,在法律上则意味着,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即视为双方不曾存在夫妻关系。
我们依旧将《民法典》第1053条拆开分析。
一、什么是“重大疾病”?
对“重大疾病”的范围,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均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母婴保健法》的规定。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一般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患病事实发生的时间?
患病事实应发生在“结婚登记前”。婚后才患有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不享有撤销权,因为婚后患病事实不能溯及影响婚前另一方是否决定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谁有资格提出撤销权?
因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仅被隐瞒的一方才享有撤销权,且仅限被隐瞒一方本人,其他近亲属不能代为行使。
四、什么时候行使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自被隐瞒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须明确的是,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实践中,如果患病一方不主动告知并隐瞒的情况下,另一方一般较难发现患病事实。只有在患病一方进行相关检查和治疗或者症状十分明显时,才可能知情。那么被隐瞒一方应自其知道患病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离婚登记。如果超过一年,被隐瞒一方的撤销权消灭。
五、向谁提出撤销?
被隐瞒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无权撤销。
六、患病且故意隐瞒一方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被隐瞒一方可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的规定,向过错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其付出经济代价。
因此,我们建议适婚男女应主动接受婚前检查,婚检不论是对男女双方的健康,还是下一代优生及发育都有着重要作用。不论是在婚前或婚后发现一方的患病事实,不要惊慌,积极陪伴治疗,结合医疗检测结果和自身情况,谨慎考虑是否结婚或者是否向法院申请撤销,若要撤销婚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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