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福建的一家企业,一般纳税人,购买预付加油卡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用预付加油卡给公司运货车辆实际加油后用于公司一般计税项目,可否根据实际加油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
答:《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成品油零售)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发布的《2020年7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第12题“购油单位在购买加油卡已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后是否还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答复如下,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购油单位在购买加油卡已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后可以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综上,你公司用购买的预付加油卡给公司运货车辆实际加油后,可以凭借加油卡回笼记录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加油后的运货车辆用于公司一般计税项目,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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