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女子唐锦(化名)多年前因工伤导致外伤性癫痫、精神障碍,三级伤残。其到阜新一家医院治疗期间,曾多次和医院发生争执并多次报警。2020年4月唐锦再次住院期间,和医务科人员发生争执再次报警,还声称被医院医务科人员殴打。报警后当晚11点多,唐锦乘坐电梯到医院5楼跳楼身亡。事发后唐锦的儿子起诉该医院,索赔各项损失117.6万余元。2020年12月,法院对此案终审判决:医院赔偿21万余元。
唐锦是辽宁阜新人。于1991年因工受伤,诊断为:外伤性癫痫、心脑综合症,后被诊断为颅脑创伤所致的精神障碍、颅脑创伤后癫痫,认定为3级伤残。
2016年起,唐锦的工伤治疗定点医疗转至阜新当地一家医院,此后她在该医院治疗期间,因诊疗与院方多次产生争执,并多次报警。
2020年4月10日,唐锦再次到医院就诊,当日16时许因与医务科人员发生争执再次报警。民警出警后,将唐锦交予其子,其儿子安顿好母亲后前往五龙派出所报警,称其母被医务科人员殴打,因医务科人员已下班,无法调查取证,民警告知唐锦的儿子下周一带着唐锦前往医院进行现场辨认,其儿子表示同意并离开派出所。母子俩一起回到病房,且此后一直未离开医院。
当晚11时4分,唐锦离开病房乘坐电梯独自到内科五楼事发地点。11时6分其儿子离开病房找寻其母,发现其已坠楼身亡。事后经调查认定为自杀身亡。
唐锦在住院期间,院方曾向家属出示《家属陪护告知同意书》,载明:“病人有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倾向的,陪床人员不得离开。”该告知书由唐锦的儿子签字确认。
事发后,唐锦的儿子将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117万余元。阜新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唐锦儿子称是因为院方医务人员打骂母亲才导致其羞愤选择自杀,但依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医务人员有谩骂或殴打唐锦的行为,况且死者是自杀,是主观上选择对自身生命权的放弃,对死者的死亡内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因此死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即使唐锦曾被诊断过精神障碍,其家属即监护人也承担主要监护义务。应做好监管和看护工作,如果要医院承担上述责任,即是把这种家属的监护职责推给了社会,由社会大众承担对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这既不符合客观实际,也有违公理法理。但是医院应对唐锦存在一定情绪波动或精神障碍有所知晓,而作为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医院,没能及早的认识问题的严重性,对唐锦进行特殊注意、重点关照,也未将其转入更具专业性的精神专科医院,对该极端事件的发生还是有一定责任的。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责任,赔偿唐锦儿子211209.6元。
一审宣判后,唐锦的儿子提出上诉。他称,事发当天母亲到六楼医务科去提意见要说法,当时医务科没有耐心听取意见而直接拒绝不管,母亲对其工作态度不满与其理论,医务科人员不但不管还用言语威胁,因而造成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从而母亲被打倒在地。此后才发生了报警、母亲跳楼等一系列事情。家属认为,本案起始发生就是因为医院服务态度不好造成患者与医院医务科干部发生争执,使其精神受到刺激从而行为反常,而且唐锦明显精神受到刺激,之后又没得到公正处理,才选择跳楼以死抗争。
此外,医院窗户没有安全措施,医院服务差,又没有有效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才会发生跳楼事件。
医院方面也提出上诉,认为唐锦是自杀,与医院无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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