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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目标已完成,自己的情况: 动就是妄念,新的目标还需要再去想想,到新年之前的这些周六,作为打磨性情的工具,我决定去了解一下不同的“通识课” 本周试着理解一下宪法通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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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宪法,我感觉就像是一场有质量的聊天。这样的聊天它既有它的随意性又有启发性,最好还有一定的意义。在这样的想法下,我觉得就说一些前提。
说到宪法,世界上有各种各样对宪法的定义。最近我学习的宪法是现代社会意义上的宪法。
“公民”
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又是古希腊孕育的众多文明成果中的一颗种子。古希腊是公民社会,对于我们而言公民是一个较为难以理解的意思,从古代中国至此的“我们”,过的是百姓生活。
“公民“与“百姓”的区别
区别是“政治生活”
古希腊公民的日常就是参与政治。 买卖物品的市场上,人与人之间交换各自的诉求和理念。 几乎每日都会去柱廊。不同的人去谈天说地,去广场上进行公民诉求的辩论,案件的审判,对国家任何事情的发表个人观点。如果你之前没有看到我写的内容,或者对古希腊的城邦不了解,难免会有疑问, 难道他们不去种地劳作吗?那些事情是奴隶干的事情,所以他们有大量的时间去辩论,表述,投票决定他们可以怎样与人相处,与其他国家相处,与鬼神相处等等,他们既参与制定规则也遵守规则,遵守的过程发现问题在去表达诉求。这就是古希腊的公民生活。
我作为一个百姓,自小便耳濡目染的了解到百姓的理想生活“老婆,孩子热炕头”,亚里士多德说“人天生就是政治动物”,放在华夏文明圈则可以说“人天生就是家庭动物”。百姓随处可见又无人深究这个词的意思。 “百姓” 首先指的就是被割断了通往官府之路的那些人,也包括了与官府毫无关系的人。百姓,就是那些有了冤屈求青天大老爷做主,又找不到门路的人。从下看百姓是遵守规则的人,守规则的叫良民,去缴税纳粮,不受规则的叫逆贼,称王或砍头。 这些规则说明了怎样与人相处,与鬼神相处,有事应该怎么办等等都由所谓“圣人” 规定好了,这就是百姓生活。
为什么其他文明也没有出现类似希腊的这种文明呢? 希腊城邦这种能够产生公民政治制度或宪法的城邦有一个先决条件,四个字:“小国寡民”。国家要小,人口要少,这样公民才能每个人都直接参与。因为在一个城邦中只有公民才算的上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而一个城邦公民的数量往往也就几万人。但凡称得上文明的国度都不符合这样的条件,而且都没有办法全民参政。
这种全民参政的古希腊城邦孕育出了“宪法的种子”,而宪法的前提是“公民”。
契约观念
宪法的核心“契约精神”
现代宪法政治的奠基之作:《大宪章》 1215年英国国王与贵族之间签订。而大宪章的出现就是为了处理“君臣关系”,这需要从一个小故事讲起:
--------- 故事开始了------------
11世纪中期,在法国的诺曼底地区,有一个领主叫威廉,他是英国国王的亲戚,随着诺曼底越来越强大,他就提出要求继承王位,国王不同意,他就在1066年带兵攻破了伦敦,自己建立了诺曼底王朝。史学上认为,这是英格兰的第一个正式王朝。
当国王很荣耀,但接下来威廉就面临着问题:怎么安置那些一起打江山的兄弟?你可能觉得这不是个问题,论功行赏啊。威廉确实也是这么做的,不仅让功臣们都当了大官,还把夺来的土地分给他们。可以说够意思了,但君臣双方还是不和谐。国王觉得委屈,处处要迁就那些飞扬跋扈的贵族;一不满意,他们就要造反;贵族们的感觉也不好,他们明明没有二心,却发现国王总在提防自己,还时不时增加税赋,甚至还有可能会剥夺他们的爵位和领地。在基于英国这个地区的情况之下,经历了很多次君臣之间的博弈。到了13世纪,英国开始流行一句话,“国王必须服从上帝和法律,因为法律造就了国王” 。 立宪体制恰恰到了水到渠成的时间点 : 《大宪章》应运而生。
--- 故事结束了----
在不断博弈中,贵族阶层足以和国王抗衡。但是单个的贵族,还是比较弱小,如果国王采取分化瓦解的策略,各个击破,理论上还是可以整体上消灭贵族集团的。
不过贵族们也都早有准备。一旦国王欺负贵族,他们就集体行动,抱团抵抗。《大宪章》就成了他们的武器。
在《大宪章》里,贵族们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诉求:一旦某个贵族面临起诉,法官一定不能是国王指派的。贵族们知道,由自己的阶级兄弟来审理,不一定能保证无罪,但至少能保证不被陷害或冤枉。这样一来,国王面对的就不是一个个贵族,而是一个首尾相连的整体。
《大宪章》里还专门规定,由贵族集团推举25个人作为《大宪章》的护法团体,一旦这25人中有4个人认为国王违反《大宪章》、侵犯了贵族权利,这个25人团就可号召国民起来抵抗。
贵族抱团求生的智慧,到后来形成一种法治遗产,就是我们后来说的陪审团。陪审团的意思就是,一旦某个人上了法庭,他是否有罪,得由和他同一阶级的人来认定。这成了一种人权保障措施。
英国贵族这种清醒的阶级意识和生存智慧,使他们在政治体系中一直立于不败之地。英国的宪法文明,实质上就是一种贵族文明,这样的贵族文明才有能力与君主势均力敌的产生博弈关系,逐渐的遵守共同缔结的契约成为了很多次博弈之后发现最好的方法,而无论是贵族还是君王如要违反契约代价都太过昂贵。 慢慢的尊重契约的契约观念深入人心。从一种合同变为共同认同的观念,为现代宪法的建立提供另外一个来源。————> 契约观念
篇外闲话: 中国的“宪”与“法”
英文中的“Constitution” 翻译为古汉语语境下“宪法”, 把宪法这个外来词妥帖的放在汉语系统里的宪法一词中,这个词新定义和古代的词汇“宪法”表达了含义有哪些相同之处呢?
古代中国的宪法,其实是“宪”与“法” 两个字的拼接。
“宪”取义: 天下为公,承载了一种政治理想,宪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具有强烈的公开性,就像高高漂洋的大旗,昭示众人一样。在西周和春秋时代这种情怀还是有的依靠对尧舜美德的不断回忆,倾诉着这种情怀,但是秦汉的家天下以后,天下为公就逐渐消失。
“法” 取义:隐秘,好用。胡适考证“中国的统治阶级认为法律越秘密越好,有利于统治百姓”
宪是公开的,高高示人,供人人观瞻和学习。
法是秘密的,藏在掌权者的密室,说不听则惩戒之。
当近代中国人发现日本人用“宪法”二字翻译这个西方概念时就一下子被打动了,直接拿过来使用了。
宪法与国家的关系
上面主要说了宪法的两个核心“公民”与“契约”,基本说明的宪法的存在的意义,下面说说 宪法与国家的关系。
这里讲的国家是现代意义的国家,也就是以立宪为前提建立的国家。宪法和国家是在逻辑上有一个先后顺序。大致可以这样理解:
一群拥有公民意识的人基于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政治愿景,相信彼此之间都拥有契约精神,坐在一起讨论一套基本规则称之为宪法并以此建立国家里这个政治共同体。这个政治共同体就是现代意义的国家。
在国家层面上,宪法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
一、人在国家之中处于什么位置。
二、国家权利的合法性从哪儿来讲。
简单的说,国家是一个共同体,而且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政治共同体的本质就是陌生人之间,通过建立一种公共机构,把大家聚拢在一起,形成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公共机构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政府。
国家是一种政治共同体,但政治共同体不一定是国家,且不同的体制给予人不同的定义。
1. 政治共同体在古希腊表现为城邦,定义人为公民。
2. 在古罗马表现为共和国和帝国,定义人为另一种公民。
3. 在中世纪表现为教会与世俗王权二元政治结构,定义人生来是带有原罪,等待被救赎的卑微个体
4.在大约14世界开始, 我们现在熟知的“主权国家”才逐渐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概念逐渐形成。此时现代社会对人的定义:天赋自由与平等的个人。
经典悖论
此时,就会遇到一个经典悖论:你是先天被赋予了自由、平等的个人,你凭什么接受另一群人的统治呢? 这个经典悖论可以被戏称为:我自由的被另一群人统治,而且它和古代政治共同体竟然不一样?
为了解决这个悖论,宪法就出场了。在讲宪法前需要先说说 英国政治学家霍布斯的观点:
如果没有国家,社会就会退回到一种自然状态。这个自然状态不是浪漫的田园牧歌式,而是遵循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霍布斯的原话称这种状态叫“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也就是:在没有法律的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有绝对的自由;而由于人类的天性与自然资源有限的事实,人类总趋向于互相猜忌;绝对自由+互相猜忌的事实,导致了私人总是以战争的方式警惕他人,所以个人为了保证安全,需要接受国家的统治。
这个观点深刻的影响了国家作为一个组织存在的合理性。
国家的统治怎样确保 “天赋自由和平等的” 个人享有“自由和平等”呢? 答案是: 宪法!
宪法有三个步骤。
第一,宪法确认了你的自由权与平等权,以及你作为人应当保有的人性尊严。
第二,宪法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律不授权,政府的行为就没有合法性,换句话说,就不正当。
第三,宪法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构的产生方式、组织形式和职权职责,它构造了人民制宪、公民立法、政府执法、法院司法的完整环节。
通过这三个步骤的限定,你先前享有的权利,你现在依然享有。
注:关于霍布斯还有其他著作例如《利维坦》中论述了统治主体存在的必要性。
当有了宪法,现代人+ 现代国家的关系就明确下来了。 《独立宣言》里有一句:“政府的正当权利,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这句话明确提出了一个理念,国家的权利的合法性来源于人们。 那怎么具体的属于人们呢?
选票
这里我们讲的是宪法的国家的理论知识,至于去哪里拿你的选票不是这里科普的目标。
现如今,美国等国家使用的是代议制,就是人们选出代表,代表代替人们在日常政治活动中行使政治权利。
古希腊的人们,是不相信代表的。他们每个公民要直接参与政治,我认为古希腊的人们是对的,就是太贵付不起这个代价。
那么现在的这种代议制,合理吗? 讲讲说合理的观点吧。
以下是核心
“民主的好坏,不是人数决定的!” 民主好坏的衡量标准是政治在运行时产生的结果,是否符合当时的目的!!! 讲的是结果和目的这两点是否高度契合。
而现代宪法的目的主要有2个:
1. 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比如:“自由”,“安全”,“平等”等。
2. 实现特定社会群体的共同目标。我国宪法里讲“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全体中国人民的事业”
只要是符合以上两个基本目的就是好民主,所以这就是我们认为的好民主。
讲到人的基本权利,当一个人基本权利被侵害时,需要主动伸张他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宪法提供的是基本权利的合法性,但是当一个人主动放弃维护个人基本权利,国家是不提供保护的。 只有当这个人放弃的基本权利,同时他被侵犯的基本权利又妨碍国家的公共安全,国家是会强制介入! --> 这里是很多人的误区:国家为什么不主动给他主持公道,因为需要你先主动争取!
那么回头看看古希腊实行的人人参与政治放在当下是否可行呢?
现讲结论:“代价昂贵,难以承担” ,因为参与政治是一件十分耗时耗精力的事情。
往大了讲:
1787年 美国制定宪法,翻译为中文六千多字,55位制宪代表耗费4个月在费城议事厅,专职从事一件事,就是这个宪法在社会中怎解决各种问题。
往小了讲:
业主委会经常出现的争执如: 谁家占了公共绿化,装修材料是否可以走电梯,公共设施的老化更新怎么维护,人均拿多少钱等等
综述:就是公民过渡卷入政治,会造成其他领域的萎缩,而且政治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绝对不是卖情怀,动嘴皮,玩权术,搞诡辩的事情。看看周边的国家,比如泰国因为无法解决政治稳定性的问题,军队直接取缔政府等等。 政治的不稳定会直接影响全国国民的生活乃至生存问题。
双中心政治结构
“代议制” 成为了在人人参政之后的解决方案,但是代议制造成一个双中心的现象;
中心一,公民产生权利由来。
中心二,对权利的监督。
1. 公民投票产生代表,代表投票产生同级官员,或代表投票选出更高一级代表。
2. 公民有罢免代表的权利,代表有质询,弹劾 官员的权利。
使得上一级对下一级只有责任,没有指挥的权利。 这样代议制在公民投票后,公民的政治活动从投票结束,变为对权利的监督。也是一种长期参与政治活动的延伸。另外一方面代议制就很大程度保持了效率和专业性,同时代议制虽然不能保证一定可以选出好的领导人,但是可以保证不让坏的领导处于领导位置-> 例如:尼克松的水门事件最终导致尼克松下台。
这里我个人想补充一句,是我个人家族对法的理解缺憾。宪法仅仅提供了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并不能替具体某个人的某事如神一般扫清障碍。 这就像是懒汉拥有了土地,并不意味他就拥有各种粮食,水果。就算他当年种下一颗果树的幼苗而不意味着他当年的年底就能吃到水果。所以诉求于法律的事情,必然会导致时间和精力的大量消耗,再次基础上还需要知识和方法论才能完成诉求。这就是这个现象较为合理的解释。当个人遇到诉求于法律的事情时就必然面对,停止生产资源同时消耗资源的窘境。个人的竞争力很难高于组织。
执政团体
当代议制成为主流,必然需要有人代表部分或大部分人的意愿参与政治。在如今的世界中出现了两种主流的形式 ,一种是竞争形式的,另外一种是非竞争形式的。还有两种都学不会的国家天天在大街上玩斗地主的这种情况不在此次讨论范围。
竞争形式的最优秀的就是美国
非竞争形式的最优秀的就是中国
两者之间的区别和两者之间技术难点
竞争形式: 难点在于搞不好就相互拆台最后一地鸡毛,混乱收场。
这个难点的出现是因为不同的政党代表了国家不同部分的人对于政治的诉求。比如英国的工党和保守党,工党最早围绕着工人阶级和社会主义者组建的,他们推崇经济上的平等。 保守党的早期成员是土地贵族和资产阶级,推崇自由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参与政治,不去争取权利就只有听任别人摆布的情况。如果争取权是必然的,那么作为竞争形式的美国是如何避免沦落成国民上街斗地主的局面呢?
方法是建立‘’争‘’的文化和提供完善制度的保证。
文化上:落败的一方要敢于放下面子认输,胜的一方要懂得“胜虽为王,但败不为寇”。同时落选的一方需要发表落选演讲呼吁民众支持获胜者。
制度上: 当冲突激烈的时候,就需要完善的制度保证。例如2000 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共和党的小布什和民主党的戈尔,得票非常的接近。最后一个计票的佛罗里达州将决定谁是总统,但是得票出来后布什比戈尔仅多出1784 票,按照佛罗里达州的法律这样微小的差距,应该重新人工计票。这个地方就成为了双方的激烈争锋地带,最后由最高法院判决维持结果不变。最后双方尊重判决。 这就是完善制度的保障的体现。
而且无论胜败均是 4 年一届,不行下届在来即可。
非竞争形式: 难点在于一个团体代表的不是一部分人而是全部的人。拥有的是近乎绝对的权利。绝对的权利代表着绝对的肆意妄为,是没有办法防止权力垄断和保证公民权利的。所以非竞争型的形式中剔除自身杂质的方法就是非常核心的难点。怎么做呢?
两大前提:1. 要尊重宪法。 2. 强大的自我净化的能力。
第一点,竞争和非竞争是一样的。立约然后守约,契约精神是基本的保障。
第二点,就是非竞争的特色了,如果防范自己从代表群体变质腐坏到代表部分。这里需要的维持执行党的正确性和纯洁性的方法。
所以第一点也是文化上的努力,第二点则是制度上的保障。
政府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宪法也有它的先进性,人民通过投票和代议制实现了在参与政治和控制效率中找到了平衡。 代议制延伸了‘’竞争型‘’和“非竞争型” ,而这两者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完善的制度的保障。 这个完善的制度就是法律
法律
完善的制度从哪里来?宪法规定了一些基本的事项,但是世间的事情千千万宪法往往只有几千字。所以我们熟悉的整套法律都要基于上面的种种开始构建。我国现行法律 200 多部,同时包含几千条司法解释,任何一条都不能违背宪法,当出现冲突时参照宪法。
法律基于范围有涉及公共权力的如: 宪法和行政法。
涉及私人利益的: 民法、商法、劳动法
宪法还有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功能就是他是根本大法,他是一切法的来源和标准基准线,例如:刑法、商法、合同法、婚姻法、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
同样都是宪法的在竞争型政权和非竞争型政权的国家有什么区别吗?
宪法与宪法的不同
宪法本质上是明确了对公共权力的约束和限制,更深入一些就是管理公权力的法律也就是管“官”的法。而这个宪法的主要作用来自中世纪,西方的封建制社会。贵族实行的是:世袭罔替,平民也是如此。非常像印度的种姓制度。这人一小撮人享有了特权,而让绝大部分人非常压抑,黑暗,绝望。到近代西方人想明白了这点,推翻了这种秩序把个人的平等自由当做首要原则,深恶痛绝特权的存在。所以对政府和国家就特别堤防。
这在立宪的就是非常的明确指出,个人和社会放在首位,也称为了全体社会人组件政府的目的。而国家和政府作为提供服务的还要特别的加以限制。
所以西方的宪法深层次有一种“弱政府-强社会”的价值追求存在。
比如美国联邦政府因国会不拨款,今天这个机构关门,后台另一个机构又关门。但人们照常干自己的活,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政府的偶尔停摆也影响有限。
而宪法传入我国之后成为了一套根本大法,所有的法律都要围绕着宪法来。当宪法被看作基准线时的法律时,就有了两层基本含义。第一,宪法是地位崇高的;第二,宪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在合理性,合法性上的根源。保障了宪法的崇高性就保障了其他一切形式的合理性,合法性。这包含了一种“强政府”的诉求。因为只有政府才能给予宪法提供保证。所以强大的政府就是一种必要的前提。
所以同样是宪法,宪法与宪法在基本的含义上也是不同的。
如果你要问: 为什么我国的宪法会有“强政府,有效政府”的诉求呢? 其中最大的影响因素就是中国在近代积贫积弱的历史。宪法这个舶来品,是在满清统治下,百姓生无好生,死无好死的情况,数代人革命者把它带入我国以期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但在那个时代背景下,中国人要追求的国家和西方人的国家不同。
首先好的国家一定可以抵御外国侵略,捍卫民族生存权。而强大的政府是唯一的选择,如果西方立宪是为了自由,那么中国立宪就是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这一点是深有感受。
所以当你在媒体上看到一个西方政治家呼吁人们捍卫宪法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说,要保障自由,限制国家权力。当一个中国政治家呼吁人们捍卫宪法是,他的意思是说要严肃国家法纪、巩固中央权威,反对一切自行其是的举动。 西方和中国的宪法最大的差别就在这里。
本章最后一节: 权力制衡和三权分立
以上讲的非常多,始终是围绕一个主题“权力”。人们聚集在一起产生具体的权利,而怎样处理这个权利。或者说怎样平衡众多权利之间的关系使其达到一个平衡让大家基本满意同时又能推动社会的前进。关于三权分立,受影视作品和媒体的功劳简直是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但是权利制衡就相比较陌生一些。
三权分立就是让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相互制衡,国家和政府就仿佛可以进入一种近乎完美的状态,而百姓就可以永享美好。
实际上权利制衡是宪法的目标,而三权分立,只是达成这个目标的手段,并且只是手段之一。
那么这个三权分立是怎么来的呢?
第一步: 英国在地理上属于一个孤岛,天然的不太需要考虑外敌的问题。他们就有更多更多时间处理内部矛盾。在这种关于权利的均衡博弈中,逐渐的国王变成国家的象征,立法权被下议院掌控;司法权被上议院主导;行政权则为内阁占有。这套权利制衡体制就这样默默的运行着。久用而不自知。
第二步: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想要像其他思想家一样寻找一种理论模型来指导新时代。他最终基于英国的这套东西和数学家笛卡尔的影响设想了一个轮廓清晰、结构均衡的等边三角形。三角形的三个顶点就是三种权利: 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到了 18 世纪晚期分权的思想就已经非常流行。
第三步:美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将三权分立的思想非常彻底的贯彻了,并且国力上成为了世界第一强国,起到了非常非常大的宣传效果。
那么三权分立是否能包治百病呢?
答案是否定的,三权分立也有一个很大的技术难点就是有引发严重的派系斗争。导致其他的国家在应用的时候付出了十分惨痛的代价。
分权制衡有几个重要的方面:
1. 最低限度的政治共识; 博弈各方起码得认同现代政治的基本价值,否则分权就会变成分裂。
2. 规则意识; 博弈各方得尊重规则,不能搞那些逾越规则的行为,比如暗杀、暴动、引来势力干预等等。输了要认账,赢了不搞抄家、灭门、算旧账这些事情。
权利制衡最本质的东西,不是它的具体机制,而是它包含的内在价值。把国家权利划分不同的部分,让它们相互制衡,这只是手段;而目的在于让国家权利受到正当的约束,不使它误用、滥用。简单说“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才是应该在权力制衡中应该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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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基础,这篇文章就写到这里。 接下来还会写 两 章所以共 三章。
第二章 写各国的宪法有一些怎样的故事。
第三章 写中国宪法的曲折道路
最后关于宪法的所有内容是在得到课程“王人博·宪法学 30 讲” 学习的内容。感谢这位法学人士提供的科普文章,使我可以对宪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直接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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