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成功化解了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日化企业。因该公司所生产的“雪豹”“手榴弹”油污净产品,绿色环保,无刺激性气味,去污力强,深得消费者信赖,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雪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随着雪豹公司产品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存在大量非雪豹公司生产但标注“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去污产品。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我市部分商家为谋求经济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标有“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产品。遂将16户商家诉至法院。
中院受理该案后,各主审法官及时与原、被告沟通,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各被告多为小商品市场中的零售商、批发商,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在原告提起诉讼后,部分被告仍未意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已构成侵害商标权,从而使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困境。11月26日,法官再次召集原、被告,首先向各被告宣传了当前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政策,并阐述了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各被告充分意识到自己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原告还对各被告就如何区分真假“雪豹”“手榴弹”注册商标的油污净产品进行了现场讲解;在合议庭成员对各被告逐一进行释法说理后,最终16户被告被法官的耐心所打动,均与原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提高侵权成本及违法代价,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要课题。在本案中,合议庭在调解工作陷入困境的情况下,通过不懈努力,最终16案均撤诉结案,成功化解了纠纷,切实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了原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今后,西宁中院知识产权庭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护权利主体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积极努力。
供稿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朱鑫垚
审核 | 郝光华
编辑 | 叶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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