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詹某在拥有200多名成员的村微信群里辱骂原告徐某,侵害徐某的名誉权,最后被判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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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徐某与詹某系同村村民,因詹某对徐某有关自己及家人的言辞不满。2020年4月,詹某在其与徐某所在的村微信群里(该群共有200多名成员)发布一段语音,内容多辱骂、侮辱徐某,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20年4月,徐某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詹某在上述村微信群中公开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1万元。同年6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詹某与徐某产生矛盾后,本应通过合理方式妥善解决,但其却在有200多名成员的微信群中用粗俗的语言公然辱骂徐某,使其心灵蒙受耻辱,人格尊严遭受损害。詹某的不当言辞在微信群中传播后给徐某造成不良影响,降低了徐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詹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亦侵害了徐某的名誉权,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02
法院判决
城厢法院结合结合詹某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判决:一、詹某向徐某赔礼道歉,将致歉内容公开且不进行任何屏蔽地发布在上述微信群内,发布时间不少于五天,致歉内容由法院审定;如不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法院将把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本市相关报纸上刊登,刊登费用由詹某负担;二、詹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徐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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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微信群属公共网络空间,在群里发表的言论经微信朋友圈传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各成员的言辞应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另外,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莫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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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闽中网转自正义莆田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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