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怀疑邻居李某曾造谣说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心生不满,便产生了报复李某的念头,遂于次日凌晨4时许,陈某在家中楼梯间拿出一张白布条和一瓶装有煤油的塑料瓶,把白布条插入李某家老房子厨房门的门缝里,后将塑料瓶中的煤油倒在白布条上,从身上掏出打火机点燃白布条后离开。
导致李某家老房子厨房门燃烧起来,后因李某起床上厕所发现火情后及时扑灭,未造成更严重后果。
贵州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生活琐事,为泄私愤而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规定,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偶犯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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