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检察院(以下简称柳南检察院)今天上午9时30分召开新闻发布会,该院副检察长郭嵩通报近三年来该院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处理的一批食药安全领域的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融入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大局,强化检察职能的一种担当。
重拳打击涉刑犯罪
2018年以来,柳南检察院坚持把司法办案作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生命线和着力点,先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1件72人。
据介绍,通报的案件涉及毒豆芽、死猪肉、毒胶囊、减肥药等食品、药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其中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伪劣产品、非法经营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14件35人,提起公诉17件37人,已作出有罪判决17件37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
强化公益诉讼检察
柳南检察院根据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认真落实“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方案。
三年来,该院以网络餐饮、校园周边、农贸市场、饮用水源地保护等为监督重点,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4件。其中,对网络餐饮经营不规范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件,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处理违法提供网络餐饮服务店铺103家,立案查处2件。
此外,该院还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等校园周边餐饮店铺摊贩开展检查3次,立案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4件。同时,还与相关行政部门对农贸市场、大型超市、水产市场等联合检查2次,立案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件。对在饮用水源地及周边进行改建、扩建、堆放建筑或生活垃圾、进行养殖、种植等危害、污染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立案2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件。
建立引导侦查机制
柳南检察院已形成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检察引导侦查机制,通过提前介入侦查机关在侦查方向、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准确收集和固定证据以确保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
如柳南检察院以办理韦学宁、覃日顶等16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为例,指派检察官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跟踪案件进展,引导公安机关着重收集生产、销售数量及犯罪金额证据,确保证据确实充分。
畅通渠道形成打击合力
柳南区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畅通日常联系、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疑难问题,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动向、特点、规律,互通有关案件办理的信息,及时将有关工作要求向行政执法部门通报,推动形成了打击合力。
三年来,柳南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相关犯罪案件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人,严防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柳南检察院积极通过“两微一端”、融媒体等新媒体渠道,发布检察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例;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向媒体推荐报道素材,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柳南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2018年以来,他们在查办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主要范围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集中在肉类安全和保健药品等方面,涉及的罪名则主要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呈现的特点则表现在:第一、涉案领域不断扩大,逐渐形成地下产业链,造成的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第二、从手段上看,主要是制售伪劣的食品、药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物质。第三、由传统渠道向网络平台渠道转变,隐蔽性增强,取证难度加大。今后,检察机关结合这类案件特点,继续对食品、药品领域比较突出的违法犯罪加强打击力度,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附:柳南检察院公布食品与药品安全工作典型案例
1、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注册商标 假茅台
【要旨】
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贵州茅台”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并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使用。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给他人,销售额共计人民币228537元。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茅台酒”15箱。
【履职过程】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8月1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1月31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柳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2019年12月5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酒业“傍品牌”现象屡见不鲜,因为良好的品牌效应,著名商标的商品一直是山寨假冒的重灾区。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假茅台既侵犯了相关企业的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也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虽然假茅台中没有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但此类案件也属于食品安全案件,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利益,也是检察机关持续有力打击的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2、销售假药案
【关键词】
销售假药罪 减肥药 含违禁成分
【要旨】
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销售的药品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某某在淘宝商城注册了淘宝店铺,主要经营减肥药、保健食品和美白护肤品。从2018年6月20日开始,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微信购买了共40组(分为早、晚各一瓶)名称为“瘦身小丸子”的减肥药(包括胶囊和片剂)。钟某某用自己在淘宝商城定制的瓶子和标签,将买来的“瘦身小丸子”分别重新包装成名称为“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早)”和“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晚)”的减肥药,以每组478元不等的价格,并用“独家饱腹丸子”的名称在淘宝商城向多人销售,截止案发时已销售约20组。2018年9月6日,公安人员与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钟某某住处将其查获,当场扣押了一批名称为“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早)”、“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晚)”、“燃脂小黑瓶(燃脂)”、“燃脂小黑瓶(排脂)”、“瘦身小丸子(日间)”“瘦身小丸子(夜间)”的减肥药。经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名称为“燃脂小黑瓶(排脂)”、“燃脂小黑瓶(燃脂)”、“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早)”、“燃脂小霸王饱腹丸子(晚)”的减肥药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属于假药。
【履职过程】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9年9月2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2月12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柳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制度,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人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
法庭经审理,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020年3月31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喜欢在网络销售平台购买物品,甚至药品。从网上购买药品无法核实相关药品的生产销售渠道,未经正规部门审核把关,有些药品的药理作用缺乏相关临床实验数据验证,往往存在很大风险。各类违规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屡禁不止,该案的减肥药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禁药—西布曲明,我院办理该案工作导向就是以人民为中心,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进一步提高柳南区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3、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不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诉前检察建议 网络餐饮 履职尽责
【要旨】
对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公示和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管理制度不严格、行政机关对网络平台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切实维护食品安全。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美团”上18家在柳南辖区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未依法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分级信息以及没有标注网络经营,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地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问题监管不到位,致使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督促履职】
2019年3月11日,柳南区检察院向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对相关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对网络餐饮服务开展全面排查治理工作,切实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及落实措施,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对对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开展检查,对授权委托人进行了约谈,要求依法依规把好准入关,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清查入网餐饮单位,作整改或下架处理。二是对18家违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全面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4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13份,立案查处1起。三是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柳南区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568户,要求85户违规经营企业下架整改,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13份,立案查处1起。四是制定了进一步监管检查方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引发民众对食品安全的担忧。而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的快速增长,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外卖成为大众饮食消费的重要方式,其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不容忽视。柳南区检察院主动履职,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尽责。行政执法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有效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促进食品外卖行业规范经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林某非法生产、销售中药制剂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衔接机制 中药制剂 圆桌会议
【要旨】
药品不同于普通商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产生人身损害具有不可逆性,必须从严监管。在维护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加强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刑事司法、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机制,提高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和精准度。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林某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柳州市柳南辖区某小区开设中草药店,将中草药制成各种治病效用的中药制剂并向患者销售。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由公安机关移送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旧法衔接的问题,按照旧法,未经批准生产的中药制剂按假药论处,而依据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新法,该条款内容被修改删除,从而不能认定为“假药”,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据此,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督促履职】
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不起诉处理结果与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沟通,并于2020年6月16日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扣押在案的药品,对林某进行行政处罚,对辖区中药制品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确保中药质量。
柳南区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及时跟进监督,进行走访,并召开了圆桌会议,解决新旧法适用中的执法问题。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根据圆桌会议精神,积极履职,对林某进行行政查处,并加强对中药生产经营的监管。一是对林某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2万元。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对中药制剂饮片的日常监督,对辖区易发重点区域进行清查,加强巡查暗访,对擅自加工销售中药制剂饮片的行为从严打击。
【典型意义】
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内容和效果不同,二者存在互补性,加强刑事司法、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体现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同,督促和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形成合力遏制药品领域违法犯罪,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收购病、死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惩罚性赔偿
【要旨】
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经鉴定含有疫病病毒、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食品公共安全,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违法者违法成本,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韦某某收购病、死猪后,以极低的价格卖给覃某某、梁某某等人,覃某某纠集他人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后覃某某、梁某某拿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公开销售。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将自己饲养的38头病、死猪把卖给被告人韦某某,其中有6头病症明显,不能行走的、4头是死亡。经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从检出口蹄疫病毒阳性。
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韦某某将一批不能通过检疫的猪卖给被告人覃某某,覃某某纠集人手对收购的病、死猪进行私宰,覃某某、梁某某拿到柳州市柳江区基隆开发区公开销售。次日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扣押疑似病猪肉1050 公斤(样品猪瘟病毒呈阳性)、在仓库扣押疑似病猪肉7918.5公斤(样品检出猪瘟病毒呈阳性)。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覃某某、梁某某等人销售没有检疫票的病死猪肉,仍以极低的价格购买病、死猪肉排骨,拿回柳州市柳南区其公司进行加工、包装,准备销售。当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疑似病猪肉产品594.5公斤,经柳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部分检材猪瘟病毒呈阳性。
【诉讼过程】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2019年7月3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刑事部门收案后,即与公益诉讼部门联合办案,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证实了覃某某、梁某某在市场上销售的病、死猪肉金额2万元,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2020年1月10日,柳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覃某某、梁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十倍销售额的赔偿金并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柳南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覃某某、梁某某当庭自愿与本院达成调解,按销售病、死猪肉金额的十倍分三期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万元,并在市级以上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0月22日,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覃某某、梁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二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覃某某、梁某某已履行第一笔赔偿款6万元并在柳州日报上登报道歉。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猪肉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必需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不少不法商贩铤而走险,通过生产销售病死猪肉非法牟取暴利,该案的办理表现了检察机关对损坏公共利益,尤其是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的决心,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向百姓的餐桌。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提出惩罚性赔偿,让侵权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制裁,加大其违法成本,警醒经营者,同时警示与威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在根本上维护公众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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