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小周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已经不复存在,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小周的工作岗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申请再审:公司撤销南京财务部门属主观决策,不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高院裁定: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撤销南京财务机构,此系公司行使企业经营自主权调整企业内部结构,由此造成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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