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目前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的家庭分三类:
第一类 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三)家庭人均住房(含转让、商业用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第二类 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含转让、商业用房等)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一人户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
第三类 保障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其他对保障性住房有需求的本市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辖区上年度收入标准2倍以下。
引进人才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且达到25周岁的单身人士(孤儿年满1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申请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年龄可放宽到法定结婚年龄。
(一)申请登记。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持暂住证),到户口(暂住证)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资料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受理登记,并将申报材料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核准。
(二)资格审核。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照《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联审联查办法》将《协助调查函》报送房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房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住房信息核查情况反馈给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整理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向民政、公安户籍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及《申请家庭登记表》。民政、公安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城市低保(低收入)确认和身份户籍核定,并将确认盖章的《协助调查函》及《申请家庭登记表》反馈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根据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根据当年度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民政、公安部门认定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相关部门。
(四)登记备案。对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分类录入秦皇岛市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为其提供住房保障或进行轮候。
保障性住房申请部分所需资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居住证)、户口簿;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或低保证;
4、申请人劳动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的住房产权证明(产权证、公房使用证、购房发票、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等);
6、申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甲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相关病历及医药收据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军烈属、残疾、宅基地、死亡等证明材料)。
保障性住房申请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须由申请家庭推选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提出;
2、申请表封面编号、保障家庭类别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3、若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申请家庭须提供收养、抚养、出生等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协议离婚的须附加盖民政局或档案馆公章的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判决的提供判决书或调解书、配偶死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单身及离异人员需提供未婚证明;
5、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退休人员由社会养老部门提供;失业或无业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确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由相关部门人员调查后,予以确认;
6、低保及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证需到民政部门办理;
7、上述有关证件应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A4纸),有关证明材料留存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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